增值税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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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法(扣额法)
(二)间接计算法
四、增值税的作用:
1)较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2)具有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的适应性强
3)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4)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5)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
第二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或进口应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和应货劳务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其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3)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又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核算水平,将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②除本条第一款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④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相关认定管理规定如下:
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下述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③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ⅱ.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④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ⅰ.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ⅱ.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ⅲ.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年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无误之后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一般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直接进入辅导期。
大中型商贸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即可直接认定并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三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货物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3)其他征免税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为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的劳务)。
▲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
征税范围用来界定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以此及营业税进行区分。
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各自的征税范围,体现“全涵盖,不重叠”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
同时,纳税人取得的同一笔收入,也不会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讲解时应通过列举实例的方法解释清楚“有偿”、“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等专有名词在增值税法中的特定含义,以便学生分清增值税征税范围及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税的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没有直接发生销售,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通常有8种: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仅适用于总分公司);
移送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货物移送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的规定
(一)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做出的。
这及既从事这个税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2.混合销售征税的规定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即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这里有个特殊规定,即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用举例
(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①防盗门生产企业销售防盗门并负责安装;
②销售方负责运输。
(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①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承包工程;
②卡拉OK酒水销售。
(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1.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征税的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即: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