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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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副组长:

成员:

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宋继业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

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检督。

办公室职责:

负责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并负检督检管责任。

第三章事故隐患分级及分类制度

第六条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对照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结合我矿实际,将事故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科室、队组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通过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检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检总厅煤〔2015〕116号)

第八条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

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检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

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

A级隐患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集团公司、上级部门帮助治理的隐患。

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

C级隐患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

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措施、经费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机构和成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周期制度

第九条根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确定不同的排查级别,排查级别包括:

矿级、科室级、队组级、岗位级。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风险管控工作相结合,按照隐患排查周期及范围,各级组织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条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和各生产队组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控效果检验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各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第十二条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要做到“时间、区域、岗位”全覆盖。

第十三条岗位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前要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对不同阶段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类检查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业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制定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矿井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检科负责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责任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矿井事故隐患综合排查会议纪要、参加人员签名和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由安检科负责整理,并做好收集保存工作。

第五章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督办和验收销号制度

第十七条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实行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

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应提高督办层级。

事故隐患治理应遵循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治理方案按规定上报;

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复查,并上报销号报告,申请相应层级煤矿安全检管检察机构组织验收销号。

第十九条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四落实”的要求。

第二十条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分管副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科室、队组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申请复查,复查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隐患治理台账相关内容,安检科要及时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第二十一条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记入班组隐患台账。

第二十二条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等),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科要派安检员现场检督。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队组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将隐患整改治理信息回馈安检科,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安检科要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办力度。

第二十五条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治理责任部门要将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时段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公司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上报。

治理完成后,先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检科呈报书面申请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复查验收,办理销号手续。

第六章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六条安检科要建立健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公司及上级部门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记录统计。

第二十七条安检科对公司及上级部门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第二十八条事故隐患台帐的内容包括:

隐患地点、隐患内容、隐患级别、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治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改时间、督办部门和督办人、验收单位和验收人、验收销号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人员,并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及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安检科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第七章事故隐患的公示检督、通报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条安检科每月要在井口事故隐患分布、治理公示牌上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分布和治理进展情况,做到“时间及时、位置显著、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三十一条安检科要在井口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牌板,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工停产范围。

第三十二条安检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建立具备完善的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对下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及建议;

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安检科每月对全公司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章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后应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进行汇报。

各岗位的事故隐患向班组汇报;

各班组排查的事故隐患向各队组、管理科室汇报;

各队组、科室排查的隐患向安检科汇报。

第三十六条各科室、队组要将当天的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班前会记录存档备查;

各专业必须对每半月隐患排查治理表存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安检科统一汇总当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在每月底前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上报和公布。

第九章事故隐患治理防范措施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及特别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检控和防护措施;

(三)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必须有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科安检员现场检督;

(四)对出现的共性事故隐患,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五)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及特别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内容包括:

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应在本单位班前会会议室或井下现场张贴通报。

第三十九条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安检科、调度室要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安检科及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防范措施现场落实的检督检查,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四十条调度室牵头,生产科、机电科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水害、断电等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发现周边其他单位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报告,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检测;

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四十一条培训科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十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单位为安检科,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治理方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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