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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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指导思想1

1.4污染事故分级2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2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2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3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3

1.5适用范围3

1.6工作原则4

1.6.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4

1.6.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4

1.6.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5

1.6.4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沟通5

2组织指挥及职责5

2.1组织体系5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5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6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6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6

2.6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7

2.7应急救援队伍7

2.8地级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8

3预防和预警8

3.1信息监测8

3.2预防工作8

3.2.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8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9

3.2.3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相关科研工作9

3.3预防及措施9

3.3.1预警9

3.3.2措施9

3.4预警支持系统10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10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10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10

4应急响应10

4.1分级响应机制10

4.2应急响应程序11

4.3信息报送与处理12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12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12

4.4指挥和协调13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13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4

4.5应急监测15

4.6通报与信息发布15

4.6.1事件的通报15

4.6.2信息发布15

4.7安全防护16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6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16

4.8应急终止16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16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17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7

5应急保障17

5.1资金保障17

5.2装备保障18

5.3通信保障18

5.4人力资源保障18

5.5技术保障19

5.6交通运输保障19

5.7医疗卫生保障19

5.8生活保障19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9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20

5.11应急能力评价20

6后期处置20

6.1善后处置20

6.2保险21

7附则21

7.1名词术词定义21

7.1.1环境事件21

7.1.2突发环境事件21

7.1.3环境应急21

7.1.4预案分类22

7.1.5中毒22

7.1.6泄漏处理22

7.1.7应急监测22

7.1.8“以上”及“以下”含义23

7.2预案管理与更新23

7.3国内沟通与协作23

7.4奖励与责任追究23

7.4.1奖励23

7.4.2责任追究24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处置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及时合理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环境保护条例》、《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XX省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务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以调查处理污染事件,消除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我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和协调一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4污染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4.1.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1.4.1.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4.1.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1.4.1.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1.4.1.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1.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4.2.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1.4.2.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1.4.2.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4.2.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4.3.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1.4.3.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内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4.4.1发生3人以下死亡;

1.4.4.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1.5.1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2超出事件发生地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5.3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5.4国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具体包括:

1.5.4.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等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4.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或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机人体健康的环境事件。

1.6工作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6.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潜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6.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6.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务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和设备,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6.4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沟通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应置协作联席会议制度。

2组织指挥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应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主管副主席任组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环保厅、交通厅、公安厅、水利厅、气象局等相关专业厅局的主管副局长组成,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地级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负责协调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负责与省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善后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必要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5.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5.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5.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国家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给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厅给予支持。

2.5.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供应由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和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

2.5.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2.5.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气象局负责提供。

2.6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生态监测、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气象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决定聘任或留用。

主要工作为: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应急救援队伍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8地级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的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地级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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