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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Word下载.docx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

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

(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

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

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

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

(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

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

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

(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

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

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

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

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

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

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

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

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

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

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

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

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

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

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

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

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

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

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

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

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

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

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

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

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

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

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

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

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2004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

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

以法国为例,早在2001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

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

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6月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记者了解到,2013至2016年5月,城关检方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共62件130人。

其中提起公诉84人,附条件不起诉8人,不起诉38人。

犯罪主体多为未成年男学生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以及学校周边地区,由教师、学生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学生人身,财产实施的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校园暴力包括暴力伤害、性侵害等行为。

未成年人涉及校园暴力案件集中表现为在学校或学校周边,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或在校学生针对未成年人,主要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实施的犯罪。

可以说未成年学生是造成“校园暴力”案件的主要群体。

2013年至2016年5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62件130人,占全部受理人数的21.56%。

从犯罪主体看,男性11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91.54%,女性11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46%;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学生有8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8.46%,其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学生有48人,占学生总数的53.93%,普通中学的学生有41人,占学生总数的46.07%。

未成年学生是“校园暴力”案件的犯罪主体,职业学校学生比普通中学学生涉罪人数多7个百分点。

犯罪类型抢劫和故意伤害最多

城关检方在办案中发现,“校园暴力案件”中以侵犯财产型犯罪和侵害他人人身犯罪占绝大部分。

从犯罪类型分析,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涉嫌的罪名分别是抢劫81人,故意伤害28人,聚众斗殴8人,强迫卖淫、介绍卖淫5人,分别占总人数的62.31%、21.54%、6.15%和3.85%,其中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占绝大多数,强奸、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名也有涉及。

作案形式团伙作案是主要形式

城关检方经分析发现,14至15岁的未成年人5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3.08%,16~18岁的未成年人7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6.92%;

有12名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参与“校园暴力”案件,有44名18岁以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共同对校内学生实施暴力犯罪。

从作案形式来看,共同犯罪119人、占犯罪总数的91.54%,单独作案12人、占犯罪总数的9.23%,3人以上团伙犯罪的84人,占犯罪总数的64.62%。

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可以说是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主要作案形式,犯罪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数十人。

另外,从犯罪手段看,常常是以多欺少、恃强凌弱,有暴力殴打致伤同学的,有结伙施暴抢劫财物的,有武力威胁强奸猥亵的,有拳打脚踢聚众斗殴的,更有施暴者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达到羞辱对方的目的,脱光被害人衣服,拍其裸照上传网络、用恶毒、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谩骂,用器物对女性的身体实施摧残,有些暴力手段和伤害方式在成年人犯罪中也不多见。

犯罪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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