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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提高殡仪馆建筑设计质量,创造良好殡仪活动条件,符适当用、经济、安全、卫生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国内城乡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筑设计。

第1.0.3条殡仪馆建筑设计应以本地丧葬习俗为前提,并保证有安静肃穆活动空间。

第1.0.4条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殡仪馆funeralparlor

提供遗体处置、火化、哀悼和骨灰寄存等某些或所有殡仪服务活动场合。

第2.0.2条业务区divisonforbusiness

洽谈并办理丧葬事宜区域。

第2.0.3条殡仪区divsionforfuneralservice

进行遗体处置及举办哀悼活动区域。

第2.0.4条遗体处置disposalofcorpse

葬前对遗体进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解决统称。

第2.0.5条哀悼厅mourninghall

举办告别典礼或追悼会场合。

第2.0.6条火化间crematoryhouse

火化遗体专用房间

第2.0.7条骨灰寄存区divisionfordepositingashesofthedead

寄存骨灰并提供关于服务区域。

第2.0.8条祭悼场合placeformourning

殡仪馆内祭悼逝者场合。

第2.0.9条殡仪车hearse

运送遗体专用车辆。

第3章选址

第3.0.1条殡仪馆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本地总体规划规定。

第3.0.2条设有火化间殡仪馆宜建在本地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并应有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第3.0.3条殡仪馆应选在交通以便,水、电供应有保障地方。

第3.0.4条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第4章总平面设计

4.1总平面布局

第4.1.1条总平面布局应依照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等。

第4.1.2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以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立,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立祭悼场合。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不大于35%。

7.有集中解决垃圾场地。

8.应设立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室外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原则》(CJJ14)规定。

第4.1.3条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第4.1.4条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原则《都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关于原则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以便地段,应设残疾人停车车位并设醒目“无障碍标志”。

3.内部车辆应单独设立停车场。

第4.1.5条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4.2室外环境设计

第4.2.1条室外环境设计应涉及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

第4.2.2条室外环境设计宜依照用地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特点,对景观、植物配备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第4.2.3条道路设计应依照建筑布局和周边环境条件,选取以便、安全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第4.2.4条各功能区均应设立醒目的志。

第5章建筑设计

5.1普通规定

第5.1.1条殡仪馆建筑设计应依照规模和功能,配备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5.1.2条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第5.1.3条有供暖和中央空调房间宜集中布置。

第5.1.4条

各用房采光原则表5.1.4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Aw/Af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Aw/Af

骨灰寄存用房

1/6

火化间

1/7

哀悼厅

1/7

遗体处置用房

1/6

注:

Aw为直接采光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

第5.1.5条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各用房地面面积1/20。

第5.1.6条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立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排风装置。

5.2业务区用房

第5.2.1条业务区用房普通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构成。

第5.2.2条业务厅宜设立征询处、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务厅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0m2

2.业务厅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m2。

3.休息处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30m2。

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

5.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5.2.3条丧葬用品销售处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30m2。

5.3殡仪区用房

第5.3.1条殡仪区用房应依照殡仪馆使用规定和丧葬习俗设立,并宜涉及哀悼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受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第5.3.2条哀悼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哀悼厅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42m2

2.哀悼厅出入口应设以便轮椅通行坡道。

3.哀悼厅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5.3.3条音响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0m2。

第5.3.4条遗体接受间最小边长不应不大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平台和雨棚。

第5.3.5条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3.0m。

第5.3.6条遗体处置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用房内应设通风口。

2.各功能用房门宽度不应不大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冷藏室应依照冷藏设备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使用面积均不适当不大于18m2

6.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

第5.3.7条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立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30m2

第5.3.8条汽车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关于规定,殡仪车库与其她车库应分开设立。

5.4火化区用房

第5.4.1条火化区用房应涉及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顿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第5.4.2条火化间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数量和规格分先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前厅净宽不适当不大于8.0m。

2.后厅净宽不适当不大于7.0m。

3.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5m。

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规定进行设计,并应采用防水办法。

6.烟囱断面内壁应保证排烟畅通,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第5.4.3条风机房使用面积应依照火化设备规定拟定。

第5.4.4条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m2拟定。

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5.4.5条骨灰整顿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m2。

5.5骨灰寄存区用房

第5.5.1条骨灰寄存区用房应涉及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第5.5.2条骨灰寄存用房应依照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材质及排列方式等拟定。

第5.5.3条骨灰寄存架之间通道宽度不应不大于1.2m。

第5.5.4条骨灰寄存室净高不适当低于3.3m。

第5.5.5条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第5.5.6条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6章防护

6.1卫生防护

第6.1.1条殡仪区中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第6.1.2条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她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第6.1.3条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第6.1.4条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第6.1.5条火化间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办法》(GB13801)中关于规定。

第6.1.6条火化机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取低噪声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解决。

第6.1.7条火化区内应设立集中解决火化间废弃物专用设施。

第6.1.8条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第6.1.9条

各用房内最大容许噪声级(dB)表6.1.9

房间名称

容许噪声级(A声级)

房间名称

容许噪声级(A声级)

休息室

50

哀悼厅

55

业务办公室

50

第6.1.10条哀悼厅隔墙和楼板空气声隔声原则为:

计权隔声量不应不大于45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应不不大于75dB。

第6.1.11条业务厅及馆内走廊顶棚应作吸声解决。

顶棚吸声系数宜为0.3~0.4。

第6.1.12条火化间容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标《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办法》(GB13801)关于规定。

6.2骨灰寄存防护

第6.2.1条骨灰寄存防护应涉及外围构造防水、隔热,室内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第6.2.2条骨灰寄存室内应防止地面返潮。

第6.2.3条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

其窗扇应采用防尘和密闭办法。

第6.2.4条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其窗扇应采用防尘和密闭办法。

第6.2.5条骨灰寄存区中祭悼场合应设封闭废弃物堆放装置。

第7章防火设计

7.1普通规定

第7.1.1条殡仪馆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第7.1.2条殡仪馆建筑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第7.1.3条哀悼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第7.1.4条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J140)规定。

第7.1.5条殡仪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立,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近来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适当超过20.0m。

第7.1.6条哀悼厅楼梯和走道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但最小净宽不适当不大于1.8m。

第7.1.7条哀悼厅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4m,并不应设立门槛和踏步。

第7.1.8条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第7.1.9条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关于规定。

7.2骨灰寄存区

第7.2.1条骨灰寄存用房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第7.2.2条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第7.2.3条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不不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0m如下时,每层不应不不大于500m2;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不不大于300m2。

第7.2.4条骨灰寄存室与毗邻其她用房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7.2.5条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第7.2.6条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启动,其净宽不应不大于1.4m,且不应设立门槛。

第7.2.7条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立踏步。

第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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