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环境研究复习进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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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来看,首当其冲研究的问题就是税务筹划的概念。
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起步较晚,国内著名税务专家唐腾翔和唐向(1994)认为“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利益。
”这是在国内首次提出了税务筹划的概念,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后来,从我国较为权威的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一书把税务筹划明确定义为:
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
综合国内外学者及著作对税务筹划的各种定义分析,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面对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即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
它和违反法律的偷、逃、漏税有着本质的不同,是被国家支持、鼓励的经济行为,也是符合政策导向的。
2.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包含三个基本特征:
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整体性,是指税务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经营的目标相一致;
事先性,即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前应具有完善的规划。
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
企业如何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实现纳税成本最低,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所有涉税活动为研究对象,涉及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分析等环节的筹划行为。
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不确定性。
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筹划和财务预测活动。
筹划结果往往是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也使得税务筹划具有不确定因素。
这就要求企业注重多方面收集相关信息,减少不确定因素影响,使税务筹划的方案更加科学、完善。
(二)中小企业的界定及特点
1.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自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建国初期是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企业规模,1962年改为按职工人数划分,后在1978年,国家计委把划分标准改为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
1988年,国家经贸委对工业企业的类型根据产量和固定资产原值来进行划分,当时中小企业一般归于中型二档、小型企业。
1999年时,我国对企业类型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多少来归类。
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贸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新标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分行业制定标准。
考虑不同行业的实践情况,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标准,较为合理。
二是采用职工人数与销售额复合指标,对工业、建筑业采用资产额指标,并且符合任一项条件的就可视为中小企业。
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具有自身发展的特点,划分标准也相应不同,同时国家在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时应与中小企业标准良好契合,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2.中小企业的特点
中小企业生命力强,主要在于:
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为其提供了生存空间;
产品的技术经济特性的差别提供了发展空间;
中小企业创立、管理成本低,能快速适应市场变化;
中小企业灵活的应变能力能较强地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中小企业创办容易,经营灵活,工作效率高。
中小企业创立的投资需求少,规模小,经营机制较灵活,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组织灵活、管理流程简单、经营富有弹性。
中小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
中小企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既有国有企业,也有大量集体所有制企业、相当数量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等投资的“三资”企业。
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已占主导地位。
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多集中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产业。
我国中小企业是在就业压力和市场需求旺盛的多重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制造技术及工艺相对简单。
中小企业区域、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中小企业分布及发展水平呈现不平衡态势。
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小企业发展步伐先进,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三)税务筹划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支出占总开支中很大一部分,而且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各企业竭尽所能减少税收,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直接动力。
从税务筹划的实际作用来看,它对中小企业具有如下几点意义:
1.税务筹划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强纳税意识
税务筹划能够加强普及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纳税人必须熟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以及对税收政策进行加工处理的能力,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是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并且不违法,这正是纳税意识增强的表现。
2.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获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少现金的流出量以增加净流量,也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税务筹划,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3.税务筹划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经营管理
中小企业在规模和资金上都有一定限制,企业内部往往存在诸多不规范、无秩序的现象。
一个企业要进行有效税务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匹配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提高会计、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研究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而使得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顺应经济发展趋势。
二、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环境概论
任何一个系统、个体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环境对于其生存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能否通过税务筹划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依存于一定的环境和条件。
环境的变化决定了税务筹划行为的产生,为税务筹划的属性、方法、信息质量等问题研究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环境的发展变化既是税务筹划产生的起点,也是其活动的归宿点。
中小企业在税务筹划决策时,需要全面考虑相关环境因素,才能取得最大收益,所以说,考察环境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黄洪、李毅(2006)认为,企业税务筹划环境主要由宏观、中观、微观环境构成,宏观上主要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环境;
中观上主要指自律环境;
微观上主要包括纳税人、事务所环境。
这种对于税务筹划环境的划分方法很有利于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深入进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从宏观上看,税务筹划不仅受到相关法律环境的影响,而且也制约于国家宏观经济及政策管理环境的发展;
从中小企业角度来看,税收征管环境属于中观环境;
微观环境方面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纳税意识等因素。
综上所述,本文将按以下划分来重点分析,如图2.1所示。
图2.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环境因素分析图
由上图可见,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环境包括三大方面。
从宏观角度看,主要包括法律、经济、政府政策管理环境。
一般来说,宏观环境主要通过对中观、微观环境的影响来实现对企业的影响,宏观环境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是间接和长远的。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减少税负,而征税的政府则希望增加税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更利于其行使职能。
由于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企业更需要密切关注外部宏观环境。
而且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故中小企业更应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等重要信息。
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税务事务所则根据相关信息,结合税收法律政策,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税务筹划服务。
同时,中小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税务筹划也起着关键性作用。
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水平直接影响着纳税意识的强弱,是税务筹划有效实施、良好运行的重要条件。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环境分析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
1.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尚不完善
一般而言,比较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具有结构完整、一致协调、科学合理等特点,即税收法律体系中应对国家各级机关立法权限、管理权限明确划分,并且法律体系内部各种法规制度之间应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当然,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以高度的科学合理性为标准。
我国的税法体系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法律为基础,以各地方及部门法规规章、国际税收条约惯例等为实施规范的体系框架。
总的来说,我国税法体系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体系来说,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我国立法级次不高,税法体系的权威性、规范性不够。
我国税收的法定主义未得到明确的肯定,在《宪法》第56条中虽然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但未明确依照法律履行的宗旨,削弱了税法精神的权威性。
同时,我国税法体系中基础税收法律立法较粗放,除部分所得税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在如消费税、营业税等领域还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体系中各条款、条例形式缺乏完整性。
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大多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补充规定、临时通知较多,而有的条款又太原则化,不够细化,有的则出现滞后性,需要重新修订。
从中小企业角度看,没有一套系统的为中小企业定制的税收体系,在各税收法规中分散性突出,不利于中小企业税务筹划。
第三,税法体系赋予执法机关过大裁量权。
由于税收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必然会导致税收领域存在无法可依的缺失,再加上税收法规本身的规范性、约束力不够,给执行机关留下操作空间,易形成执行部门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这样的局面不利于中小企业税务筹划法律环境的营造,给企业的税收工作带来不便。
1.2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制度环境欠佳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不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政策目标不够明确、税收政策发布形式不规范、人为干扰因素多、税收政策地区差异性大等原因,给中小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一定阻力,主要表现为: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法律层次不高。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是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有些是按地区性质制定的,涉及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解决残疾、就业等社会问题而出台,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程度不够。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形式制订,立法层次不高,并且大多分散于单个税种之中,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款,政策调整也相对频繁,缺乏系统性、稳定性,不利于中小企业掌握、执行政策。
其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且对中小企业优惠力度有待加大。
我国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减、免税和实行优惠税率,且基本上采用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形式较少,没有利用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在投资、融资方面的困难。
虽然现行税制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对于小规模企业适用征收率为3%,但对大多数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而言,亏损、微利的企业大量存在,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没有太大意义。
另外,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的优惠税率一般都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
例如德国对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