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工作手册指南报建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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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
4、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
报送资料: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自来水、下水、煤气、供电等相关配套部门的选址意见。
需要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⑴申请函;
⑵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⑶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⑷1:
500或1:
1000地形图三份(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并用铅笔标明用地界限;
⑸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产权属证件(复印件);
⑹有联建的应送联建协议;
⑺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
⑻属工业项目和其它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应加送下列资料:
①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的基本要求;
②项目建设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
③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④其它特殊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证、审批单位:
建设局、国土局、消防队、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防疫局等相关部门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
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或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后,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按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简称“总图”)、初步设计方案、年度计划文件等有关资料!
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并在总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5、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附图必须联用。
申报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
标有建设用地位置与界限的用地红线图,环保、交通、消防、土地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建设用地外部限制条件(包括文物保护、山水地形、四邻建设情况、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用地内部使用条件(包括空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排水、人防、防洪、环保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等。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初步划定建设工程界限。
3、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
速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经现场验线后,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审定界限的附图(即“建设红线图”)。
三者必须联用。
5、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办证、审批单位: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程序及报送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持项目建议书及项目设计资料、规划部门意见(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等向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填写预审申请表。
(B)涉及林业、消防、环保、地质灾害、压覆矿床等问题的,由用地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预审通过后由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向计划等部门申报办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批复手续。
同时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测绘等基础工作。
(C)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a、用地申请报告;
b、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c、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d、用地预审意见;
e有关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布置图等有关图件。
(D)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初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批时需加附如下资料:
a、本级政府向上报政府的请示;
b、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c、“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农地转用方案(涉及农地转用时要)、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要)、供地方案。
d、有关图件:
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涉及占用耕地时要)。
(E)省人民政府根据市上报材料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F)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审批收费依据: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2]6号文件
2、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3、防洪保安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
附件1:
建设用地申请表
计量单位:
公顷、万元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预审机关
预审报告文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工程初步设计
工程概算
建设资金组成
工程建设工期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功能分区
名称
用地面积
申请供地方式
容积率
补充耕地方式
备注
附件2: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供地
方案许可的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城市(乡镇)分批次申请建设用地的:
(一)文字资料
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9、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报批房地产用地的必备材料);
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次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11、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2、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城市(乡镇)单个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
9、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报批房地产用地的必备材料);
10、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1、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图。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