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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厂房租金及支付方式13

附件二:

厂房交接文件………………………………………………17

附件三:

安全协议……………………………………………………22

本厂房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天津市签订:

出租方:

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法定地址为: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E1座3层,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

120000567,开户行行号:

1(以下简称为“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赵林

职务:

总经理

国籍:

中国

承租方: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其法定地址为:

,开户银行:

,账号:

(以下简称为“承租方”)。

姓名:

出租方和承租方合称“双方”,各称“一方”。

前言

1.总则

1.1前言

出租方是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的公司,拥有出租合同所规定的厂房的权利。

承租方愿意承租出租方所拥有和提供的厂房和厂区,并愿意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承租方必须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

根据中国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天津市有关房产的管理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租赁财产的租赁

2.1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状况如下:

位置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座

防火等级

丙类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

平米

占地面积

车间一层荷载

车间二层荷载

办公区一层荷载

办公区二层荷载

(租赁财产交接时,由双方另行签订《标准厂房交接协议》。

建筑面积以政府权属部门核定数为准)

2.2租赁

依照中国及天津市的法律和法规,出租方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财产租赁给承租方。

承租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和其它费用。

2.3租赁财产的使用

承租方应将租赁财产用于生产、制造、办公。

非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办理必要的政府部门批准手续,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财产的用途。

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并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其他第三方。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4租赁起始日及租期

租赁起始日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年月日,租期为自起始日起至年月日,共年。

在租赁期间内,为保持承租方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解除。

但当出现任意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守约方可以根据相应条款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2.5租金及其调整

有关租金支付事宜,见本合同附件一《厂房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所收租金包括标准厂房的使用费及相应场地的使用费。

但出租方提供的有偿服务部分承租方应当另行缴纳费用,(详细内容参见《厂房交接文件》中的物业免费、自费项目明细)。

2.6延长租期

(a)本合同租期期满前3个月,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是否续租。

如果承租方在租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在经过出租方同意后,可以将租期延长。

双方届时重新确定租金和租期延长条款。

出租方有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b)本合同租期期满前3个月,如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续租的权利,本合同按照租期规定,自租期期满之日终止。

3.公用设施

3.1连接与责任

出租方应确保:

(a)厂区内配电为:

KVA箱式变压器壹座。

出租方负责将箱式变压器安置在厂区内,并在车间内配置照明配电柜。

动力配电柜由承租方自行配置,并自行负责由配电柜至变压器的电缆连接以及施工。

(b)厂区内供水:

配DN25mm水表。

(c)DNl00mm无表防险,所配消防栓符合国家消防设施的条例。

(d)标准配置万大卡采暖锅炉一台。

3.2付款

由承租方与公用设施的供应商单独签订使用合同,承租方自行负担厂房的水、电、热、通讯、排污、环保等国家与天津市和西青开发区规定的计量费用,保证在本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与上述公共设施供应商产生拖欠费用纠纷,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4.合同到期或终止

(a)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厂房腾空后,将厂房按照交接时的标准交付出租方,附属设备和装修设施应当按照该文件上的交接清单逐一进行检验(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厂房交接文件》)。

如有非正常使用或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毁坏、丢失等问题,承租方应当负责修复或按损失额度赔偿,但使用中的自然耗损除外。

厂房及附属设备清点无误,双方在有关交接手续和清单上签字后,承租方应将厂房的钥匙全部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再承担对厂房及附属设备的保管责任。

(b)承租方厂房设备的拆迁和搬运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应积极提供便利,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此类拆迁和搬运。

(c)如合同到期或承租方违约致使出租方宣布解除本合同,而承租方还遗留在出租方出租厂房内的货物、设施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其所有权,承租方认可出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将厂房进行恢复并处置厂房内部的财物,因上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以第三方施工报价为准)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亦有权对其从保证金中扣除。

5.出租方责任

在租期内,出租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5.1交接厂房

(a)出租方应于租期起始日将厂房交付给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保证所交厂房符合租赁条件,公用设施能正常使用。

若在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在10日内予以解决。

(b)租赁厂房附属设备与装修,双方应当按照清单共同逐一检验、清点无误,双方在《厂房交接文件》上签字后,出租方将厂房的钥匙交给承租方,承租方自此承担厂房日常的维护保养责任。

5.2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从计租日始因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缺点及施工上的问题,出现浸水、漏水等情况,出租方接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为承租方进行义务维修,承租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方便。

租赁期间,出现因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缺点及施工上的问题引发的倒塌、崩溃等危险情况,从而对承租方正常的使用造成损害时,出租方给予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责任

在相关租期内,除承担本合同中其它义务外,承租方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6.1遵守秩序

承租方应当遵守出租方对厂房及厂房所在的区域的管理,遵守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以及安全生产、环保、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且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国家和天津市关于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出租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见本合同附件三《安全管理生产协议》。

同时,若在租赁期限内国家或天津市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亦应参照执行。

6.2维护与保养

(a)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厂房及附属设施,作好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租赁财产保持良好的、可出租的状态,但正常损耗除外。

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给出租方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b)承租方应对出租方对厂房常规的检查、修缮给予充分的协助,不得无故阻挠、干涉。

6.3安装装置与结构变化

(a)承租方如因使用上的需要,需对其所租厂房进行室内装修,必须在不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及原有公共系统的前提下,事先将装修设计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得施工。

并且在施工完成后,报备出租方物业公司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承租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租方原有建筑公共结构及公共系统造成损坏,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整改,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将厂房恢复原状。

(b)对于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私自投资改造而使厂房增值的,出租方将不负偿还、补偿责任,并可要求其恢复原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

6.4广告与标志

(a)承租方如需发布户外广告(如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等)应首先经出租方同意,然后由承租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广告手续,且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及义务。

同时,附着在厂房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牌最高点不得超过其附着处建筑物的最高点。

厂房建筑物顶上亦不得安置广告及标识牌。

在解除本合同之前,承租方应视出租方要求,妥善解决与此相关的事宜,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b)承租方可以在出租方场地的主要大门处、租赁财产的外部表面上或租赁财产内的任何公共领域使用承租方的标志、文字、招贴或图案,相关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

但是,任何标识不得损坏租赁财产且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大门外的企业标识应符合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在解除本合同之前,承租方应撤销此等标志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6.5注意事项

(a)承租方不得在日常生产及其他任何相关工作中进行使用、运输、存储等一切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品的事项。

若承租方因自身生产需要必须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易爆易燃品,必须提前以书面文字形式上报出租方及西青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得到书面同意之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若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因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皆由承租方承担。

(b)承租方应于厂房交接后90日内取得环保部门针对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厂房进行生产而颁发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复印件交由出租方留存。

若承租方未按时取得上述涉及的资质,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同时,承租方须将厂房恢复至交接时的状态。

7.违约

(a)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承担年度应交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60天,视同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付清全部欠款和违约金(包含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及本条c款中的违约金)并立即腾清厂房,出租方亦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对厂房的水、电的供应;

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就续租问题未达成一致情况下,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搬出厂房,出租方可按房租的两倍计收厂房使用费。

(b)非承租方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三个月之前,书面向承租方告知解除合同的原因,并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后,再付六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可解除本合同。

(c)同样,非出租方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承租方中途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三个月之前,书面向出租方告知解除合同的原因,并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按合同步骤把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再付六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可解除本合同。

(d)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而且不能避免的原因,一方受其影响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期内应暂停履行,履行期限应根据延误期自动顺延且不产生任何赔偿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之后的15日内提交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期限的充分证据。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其可能结束不可抗力。

各方应当立即与另一方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同时应当尽其所能将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降至最低。

8.其它

8.1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a)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b)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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