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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条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96条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97条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可上岗。

第98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99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的基本容应包括:

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100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格执行作业纪律:

1.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法处理故障;

4.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三节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01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在天窗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电信安表2),申请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

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可作业。

经批准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可作业。

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可作业。

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可进行处理。

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停用设备。

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准进行处理。

第102条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

1.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

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

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

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公司)制定具体办法。

2.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容和影响围等;

处理设备故障或隐患时,要点前,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围,登记容为停用设备名称、停用时间、影响围等。

3.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4.登(销)记的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人不得任意涂改。

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6.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四节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103条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104条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

铁路局(公司)负责制定A类应急预案,电务段负责制定B、C类应急预案。

B类应急预案应报电务处审查备案。

A类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启动,B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C类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启动。

A、B、C类围划分,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105条应急预案应包括:

指挥机构与职责;

人员分工与协调;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

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案;

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案;

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

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

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

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式;

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

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

后勤保障措施等容。

第106条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案应按下列设备分类制定。

1.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联锁、TDCS、CTC、CTCS等);

2电气集中室设备;

3.道岔转换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

5.信号机设备;

6.区间闭塞设备;

7.驼峰设备;

8.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

第107条计算机联锁、CTC、TDCS、CTCS、驼峰自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联系式,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108条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109条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

第110条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故障处理人员应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

第112条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

第113条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节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114条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

信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管理和考核。

第115条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责任障碍。

1.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2.信号非责任障碍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第116条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

第117条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属外界影响:

1.供电、电气化、通信影响;

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

3.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

4.水害等自然灾害;

5.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8条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119条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报告。

2.电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公司)电务调度报告。

3.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2h,电务处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

故障超过2h未恢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4.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120条信号故障管理制度:

1.发生信号故障后,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信号事故障碍登记簿》(电信安表1)。

2.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电务段应及时填写“信号一般行车事故统计分析表”(电信统表4),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3.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4.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填写“信号障碍统计表、信号障碍原因分析表、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总结,电务段每月25日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5.电务处每月应对管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措施,并通报各电务段。

6.每年年末,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障情况,填写电信统表4、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安全总结,逐级上报;

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三节联锁纪律

第306条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式及器材规格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变主要器材规格、变更信号显示式、改变部颁标准设计,须经铁道部批准。

2.变更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修改电路图及联锁软件,由铁路局(公司)批准。

3.计算机联锁软件功能超出制式检测围时,应重新进行联锁软件检测。

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

5.电路修改后,电务段应及时修改图纸并存档。

第307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

第308条各种监测、报警电路等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随意借用联锁条件。

第309条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准进行信号电路和联锁软件修改。

第310条防止联锁失效应重点注意:

1.防止联锁试验不彻底,造成的联锁失效。

2.防止未纳入联锁的设备与既有联锁发生联系,造成的道岔错误转动、信号错误开放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3.防止道岔配线错误,造成道岔错误表示。

4.防止挤切销非正常折断,造成道岔机械锁闭失效。

5.防止信号电缆绝缘不良,造成接地、混线。

6.防止室外设备状态(位置)表示不一致。

7.防止电源对地漏电流超标。

第311条发现联锁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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