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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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
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
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全体社会成员。
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拓宽群众文化生活渠道,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新需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有:
1、培训本地区文化专业人员及社会文艺骨干。
联合本地基层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和文化业务交流,并引导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参与培训交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协会(团体)开展培训交流;
2、协调组织本地区下级文化馆(站)业务工作;
3、策划组织本地区各种群众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4、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村、广场、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基层单位的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5、组织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6、搜集、整理、传承、保护、宣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7、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中心工作,创作反映时代、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8、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文化调查研究,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开展地区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10、出版、编发文艺普及资料,提供社会文化信息。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均需设置文化馆。
第七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当地文化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
文化馆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当地社会需求分工,科学设立部室。
一般要设置活动部、培训(辅导)部、创作部、调研部、综合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业部室。
第五章
活动内容
第九条
阵地活动。
文化馆要紧密结合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庆及世界节日,组织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宣传活动。
其中元旦、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及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期间,均应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结合世界环保日、世界卫生日等世界性节日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
省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150天,市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00天,县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50天。
第十条
延伸活动。
省、市级文化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
省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5场次,市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30场次。
县级文化馆面向乡村、社区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建设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镇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
县级文化馆组织文化下基层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
第十一条
培训。
省、市级文化馆参与、指导本地区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各级群众文化工作者进行交流、培训。
省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2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36天。
市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48天。
县级文化馆依托阵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文艺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各类长期的群众文化培训。
县级文化馆每年联系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群众文化协会(团体)等活动点不少于30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
刊物和网站。
省、市级文化馆要建立馆刊,侧重调查研究,及时为文化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开展文化艺术交流。
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馆刊。
省、市级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
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本馆网站。
第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级文化馆要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库。
做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上报。
全省各级文化馆都要建立工作信息周报或月报制度。
工作信息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五条
文艺档案建设。
各级文化馆应建立文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本地文化活动相关资料及主要业务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第十六条
文化馆在确保开展公益活动前提下,允许适当开展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偿文化服务。
第六章
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
省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
市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4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
文化活动厅(室)。
文化活动厅指用于馆内辅导、排练、展出等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
馆内每个文化活动厅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
其中省级文化馆应达到14个以上,市级文化馆应达到10个以上,县级文化馆应达到8个以上。
有条件的文化馆还应设立专门的小剧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
第十九条
宣传橱窗、栏。
各级文化馆均要在馆内、外设宣传橱窗、栏。
馆外宣传以各类文化信息为主,至少每月更换一次,馆内宣传栏要充分体现文化馆职能。
其中省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40米以上,市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30米以上,县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25米以上。
第二十条
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
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是指开展室内(外)文艺演出所必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
馆内设备总值。
馆内设备总值是指馆内用于培训、辅导和可供下基层演出的灯光、音响、汽车等必备设备器材的价值总和。
其中省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市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10万元以上,县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6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各级文化馆公用和业务经费应得到保障。
省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省人均0.05元。
全市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5元;
全市人口在200—500万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4元;
全市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3元。
全县(市、区)人口在60万以内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7元;
全县(市、区)人口在60—80万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6元;
全县(市、区)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5元。
第七章
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由当地人民政府文化部门领导。
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实行馆长负责制,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
馆长由上级文化部门负责考核任免。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奖惩、工作总结汇报、安全保卫、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应具备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县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一般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在馆内部和全社会通过竞争招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聘用,需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馆内在职总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文化厅每年依据《河南省文化馆考评办法》对全省省辖市文化馆进行考评。
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
各省辖市文化局对全市各县文化馆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