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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篇一: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法201X级范围

一刑法的三大原则(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反对追溯)

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概念:

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

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

行为危害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机遇刑罚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

1)条文;(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具

体:

定罪方面平等;量刑方面平等;刑罚执行方面平等

3罪刑相当原则(反对畸轻,反对畸重)

概念:

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也即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中的刑,

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体现:

1.总则:

轻重有别,等级分明刑罚体系;法定量刑情节(从重、从轻、减免等)

2.分则:

一个犯罪,一个法定刑;根据社会危害程度轻重有别;个罪特殊性亦可从重或从轻

三.意义:

历史:

对公平的不懈追求;现实:

我国刑法接受公平原则,一种进步,实时时检

测司法是否公平、合理。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单项多项)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

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

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

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

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

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选择题

刑法的追溯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能否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能够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1从旧原则(即不溯及既往)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4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

往,但是新法出发更加轻时适用新法)

我国:

从旧兼从轻(从旧是前提,从新是例外,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补充与被补充关系)

2关于跨法犯的刑法追溯问题(即追诉期限)

按照刑法89条规范,追诉日期从犯罪之日算起,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

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

A隔时犯(连续犯)不等于跨法犯(持续犯)B如果在新刑法规定的法定

刑重于旧刑法时,对于跨法犯虽然任然适用新刑法的规定,但是在量刑时应对新刑法生效前

的行为做从轻考虑)

刑事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的客观要件(P105)

三危害行为的分类(多选题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A危害行为的分类(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待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

构成不作为行为的三个要件:

1有义务(法定义务,职务义务,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主观有能力;

3客观没履行

B因果关系(案例分析题但是院长没讲

概念:

是指危害性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有因果联系不一定有刑事责任诞生石有刑事责任一定有因果联系!

案例:

一人驾驶马车上街,警车鸣笛惊马使马车撞死人,则马车主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二者

有因果关系

特性: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只有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的特定性(必须分析行为人实施的危

害行为与特定的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不能任意超越范围进行不着边际徒劳无功的研究)3

的序列性(成为原因的现象不仅要出现在成为结果的对象之前,并且一定能够对结果的出现

起到引起和决定的作用,要求人们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寻找原因不能在之后创造原因)4的复

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5的多样性(必然因果关系——————要负刑事责任偶然因

果关系————不负),

我国认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已经为我

国刑法分则所设立的一系列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肯定

1.犯罪的主体(P122)1)自然人:

a.年龄——14.16,八罪b.行为能力;

(2)单位——两罚

制为主。

四刑事责任年龄(单项多项,刑事责任能力中年龄问题(计算)以及醉酒问题)p128

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不满14周岁

2)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8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从宽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75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

量刑应当从轻或减轻,不适用死刑

75周岁以上:

量刑上故意犯罪可以从轻,过失犯罪应该从轻量刑。

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适用

死刑。

4)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6周岁的(注意:

以上一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5与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计算有关的问题

(1)已满一周岁值得是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当以过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行为与结果不同时的场合,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标准去认定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若出现了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依照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3)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认定:

解决原则是行为人只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发生的犯罪行

为承担责任,对于不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内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未满十八岁不追究

累犯制度)

五相对无责任时期与从宽责任的比较

年龄界限不同:

从宽责任时期:

14-18周岁

相对无责任时期:

14-16周岁

针对问题不同:

从宽:

如何负刑事责任

相对:

是否负刑事责任

六其他关于决定刑事责任的因素

精神状况(单选题:

,精神病三种状态)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程度:

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2.间隙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状况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必须双目失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指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围,无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及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多选题)

1以单位名义犯罪,利益归于个人的按自然犯罪认定

2为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其所实施的行为按自然人犯罪认定

3设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也按自然人犯罪认定(因此要列出其所有的经营状况公示,从而强调这个“主要”是要有一定比例的)

单位犯罪的特征:

1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3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4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单选题)

1单罚制:

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只处罚单位

2两罚制:

既处罚单位,对其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人员~~~~

篇二: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不作为犯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

八、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主观认识错误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防卫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

(二)——紧急避险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未遂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十六、共犯形态

十七、罪数形态

十八、刑罚的种类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

(二)——自首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

(二)——假释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

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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