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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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XX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XX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建设单位审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建立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完善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
从XX年X月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市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
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X发〔XX〕9号)精神,XX年底前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欠薪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各县(市、区)要制定当地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欠薪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从XX年X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的时间节点,由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X政〔XX〕31号)安排,加快全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X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X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
建立健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相关信
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XX年底前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市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到XX年底前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
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
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
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