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生产管理质量标准与生产管理知识操作规范DOC 185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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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141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396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397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要求
3.1产地选择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3.2产地环境空气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项目
浓度限值
日平均
1h平均
总悬浮颗料物(标准状态)/(mg/m3)≤
0.30
–
二氧化硫(标准状态)/(mg/m3)≤
0.15a
0.25
0.50a
0.70
氟化物(标准状态)/(μg/m3)≤
1.5b
7
注:
日平均指任何1日的平均浓度;
1h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a菠菜、青菜、白菜、黄瓜、莴苣、南瓜、西葫芦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b甘蓝、菜豆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3.3产地灌溉水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灌溉水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灌溉水质量要求
项目
pH
5.5~8.5
化学需氧量/(mg/L)≤
40a
150
总汞/(mg/L)≤
0.001
总镉/(mg/L)≤
0.005b
0.01
总砷/(mg/L)≤
0.05
总铅/(mg/L)≤
0.05c
0.10
铬(六价)/(mg/L)≤
氰化物/(mg/L)≤
0.50
石油类/(mg/L)≤
1.0
粪大肠菌群/(个/L)≤
40000d
a采用喷灌方式灌溉的菜地应满足此要求。
b白菜、莴苣、茄子、蕹菜、芥菜、苋菜、芜菁、菠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c萝卜、水芹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d采用喷灌方式灌溉的菜地以及浇灌、沟灌方式灌溉的叶菜类菜地时应满足此要求。
3.4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含量限值
pH<6.5
pH6.5~7.5
pH>7.5
镉≤
0.40a
0.60
汞≤
0.25b
0.30b
0.35b
砷≤
30c
40
25c
30
20c
25
铅≤
50d
250
300
350
铬≤
200
注:
本表所列含量限值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a白菜、莴苣、茄子、蕹菜、芥菜、苋菜、芜菁、菠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b菠菜、韭菜、胡萝卜、白菜、菜豆、青椒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c菠菜、胡萝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d萝卜、水芹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4试验方法
4.1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4.1.1总悬浮颗粒的测定按照GB/T15432执行。
4.1.2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15262执行。
4.1.3二氧化氮的测定按照GB/T15435执行。
4.1.4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15434执行。
4.2灌溉水质量指标
4.2.1pH值的测定按照GB/T6920执行。
4.2.2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按照GB/T11914执行。
4.2.3总汞的测定按照GB/T7468执行。
4.2.4总砷的测定按照GB/T7485执行。
4.2.5铅、镉的测定按照GB/T7475执行。
4.2.6六价铬的测定按照GB/T7467执行。
4.2.7氰化物的测定按照GB/T7487执行。
4.2.8石油类的测定按照GB/T16488执行。
4.2.9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按照GB/T5750执行。
4.3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4.3.1铅、镉的测定按照GB/T17141执行。
4.3.2汞的测定按照GB/T17136执行。
4.3.3砷的测定按照GB/T17134执行。
4.3.4铬的测定按照GB/T17137执行。
5采样方法
5.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397执行。
5.2灌溉水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396执行。
5.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395执行。
二、无公害食品水生蔬菜产地环境条件(NY5331-2006)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水生蔬菜产地选择、环境空气质量、灌溉水质量、土壤环境质量以及产地环境质量测定方法与产地环境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水生蔬菜产地的选择与评价。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率标准的条款。
GB/T6920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钢、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GB/T1526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一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
GB/T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
GB/T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7134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5295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3.1产地选择
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3.2环境空气质量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灌溉水质量
应符合表2的规定。
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化、焦化和有机化工等行业的废水(包括处理后的废水)不能作为产地灌溉水。
表1产地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指标
总悬浮颗粒物(TSP).mg/m3
≤0.30
-
二氧化硫(SO2),mg/m3
≤0.15
≤O.50
二氧化氮(NO2).mg/m3
≤0.12
≤0.24
氟化物(F).mg/m3
≤7
≤20
注l:
日平均是指任何一日的平均值。
注2:
1h平均是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
表2产地灌溉水质量要求
5.5—8.5
总汞,mg/L
≤O.001
总镉,mg/L
≤0.005
总砷,mg/L
≤0.05
总铅,mg/L
≤O.1
铬(六价),mg/L
≤0.1
石油类,mg/L
≤5.0
氟化物,mg/L
≤3.0
氰化物,mg/L
≤O.5
3.4土壤环境质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产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pH≤6.5
6.5<
pH<
7.5
pH≥7.5
汞
≤0.50
≤1.0
镉
≤O.30
≤0.60
砷
≤30
≤25
铅
≤250
≤300
≤350
铬
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最>
5cmol(+)/kg的土壤;
若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4测定方法
4.1环境空气质量
4.1.1总悬浮颗粒物
按照GB/T15432的规定执行。
4.1.2二氧化硫
按照GB/T15262的规定执行。
4.1.3二氧化氯
按照GB/T15435的规定执行:
4.1.4氟化物
按照GB/T15433或GB/T15434的规定执行。
4.2灌溉水质量
4.2.1pH
按照GB/T6920的规定执行。
4.2.2总汞
按照(GB/T7468的规定执行。
4.2.3总镉、总铅
按照GB/T7475的规定执行。
4.2.4总砷
按照GB/T7485的规定执行。
4.2.5铬(六价)
按照GB/T7467的规定执行,
4.2.6石油类
按照GB/T16488的规定执行。
4.2.7氟化物
按照GB/T7484的规定执行。
4.2.8氰化物
按照GB/T7487的规定执行。
4.3土壤环境质量
4.3.1汞
按照GB/T17136的规定执行。
4.3.2镉、铅
按照GB/T17141的规定执行。
4.3.3砷
按照GB/T17134的规定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