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由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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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
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
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
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
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
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
付工资。
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案例三:
e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
为了吸引劳动力,e采用出门前给付款(或是给付的定匈、或是预付工资)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
其中同F口头约定:
1、F随e到砖厂务工,时间为随e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
2、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若F不到厂,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厂,不仅要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协议达成后,e预付给
F现金10000元,F则给e出具了一张借条,上书“今借到e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后因F未能到e的砖厂务工,e就
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
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
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
合同,应受民法调整。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
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
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注1]。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注2]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
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从合同主
▲第3页共22页
体来看。
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我国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注3],即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而作为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的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从内容来看。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灵活的约定,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3)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
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4)法律责任后
果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
拘
留、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
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
责任。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
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
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
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劳动者)依据民法
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
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
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
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从合同内容上
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
▲第5页共22页
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
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
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
A同砖厂主人之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这里不考虑承包经营砖厂的资质问题),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
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
[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
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
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为。
尽管《合同法》仅仅例举了15类有
篇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第7页共22页原告:
某劳务公司
被告:
某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
蔡俊杰律师案由: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受案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
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11月17日。
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XX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20XX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双方就
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
20XX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XX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
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
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
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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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
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
报告中,已作了评估;
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
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XX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
“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
”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XX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
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前。
即使按照原告主
张的付款时间20XX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
▲第9页共22页
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XX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