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案例及分析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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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及分析复习资料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劳动关系)
一、员工韩某与企业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即将到期前20天(注意不是提前一个月),企业人力资源部才通知韩某不再和其续签劳动合同,该员工认为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属于企业默认同意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人力资源部只同意经济补偿并不认为企业默认同意和该员工形成续签的事实。
韩某不服气向当地申请仲裁。
问题1.如果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员工是否能得到补偿?
问题2.如果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间晚了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续签,如果不同意续签,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与企业合同到期,员工主动提出不愿意续签,则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
2.根据仲裁结果:
晚通知的天数折算成代通知金(30-20=10天)支付给员工,但是合同到期前通知的,通知仍然有效。
案例2(劳动关系)
背景描述:
张小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经营主管,全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
2014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
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
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问题:
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2分)为什么?
(12分)
孙小姐应该怎样做?
(6分)
参考答案:
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2、原因(12分)
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孙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案例3(劳动关系)
王晓文为上海某民营美容医疗机构的营销经理,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和王晓文一贯的工作表现,医院于2013年6月24日送王晓文赴韩参加业务培训,为期10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等相关费用9万元人民币。
在王晓文赴韩参加培训前,公司与王晓文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晓文参加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满3年。
然而,王晓文在回单位工作4个月,未经原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与原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
问题:
如果你做为这家医疗美容机构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会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
1.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可以先同王晓文进行沟通,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
王晓文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对此,《劳动法》第31条、102条分别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希望王晓文主动合作,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与公司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90000÷(12×3)]×(12×3-3)=82500元
3、如果王晓文一意孤行,那么你应该代表所在公司尽快在劳动仲裁的有效仲裁期限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
案例4(薪酬管理)
二、奇伟医院是一个有296个住院床位的内科和外科医疗中心,有806名支付全职工资的雇员。
奇伟医院千方百计的保证其支付系统的内部一致性,用要素积分法,奇伟医院的工作在评估打分的基础上被分成25个薪资级别。
每一个薪资级别在原来的基础上还有25%的浮动。
没有经验或经验很少的雇员,只得到其所属级别中最低限度的薪水。
随着雇员在他们的工作中不断进步,他们会被支付与其工作表现出来的水平相当的薪水。
雇员们似乎对奇伟医院的薪资体系很满意,几乎没有什么正式的抱怨。
然而,在回顾了这个医院的人员流动数字后,薪酬经理黄丽注意到,在医院的理疗师中存在不同寻常的高流动率。
黄丽决定对这件事进行调查,看一看是不是医院的付薪实践造成了这一问题。
理疗师在薪金等级中属于第8级,奇伟医院对这一级的付薪范围是6000-8000人民币。
黄丽做了一些考察后发现,奇伟医院的主要竞争对手,南里医院支付给他的理疗师的水平是7500-10000人民币。
很显然,奇伟医院的薪酬不具备外部竞争力。
针对这一问题,黄丽决定召开一次会议来讨论如何应对,出席会议的有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李亮和他的助理邹强,邹强建议奇伟医院将理疗师的工资级别提升到10级,以使其理疗师付薪标准与南里医院付薪情况相当。
而李亮对这一提议表示怀疑,他觉得这样的变动将会破坏奇伟医院工作评估计划的可信度,并会导致士气问题,特别是哪些被分到薪资级别第8级的雇员们。
问题1.你是否同意李亮的观点,认为邹强提出的方案,将理疗师工资级别重新分类提升到支付级别第10级,会导致士气的说法?
薪酬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问题2.请你就奇伟医院的理疗师不同寻常的高流动率提出问题分析,并策划一个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答案:
1.该公司长期以来,通过工作评价的方式,建立其整体的薪酬体系,实已符合内部公平性原则,但当原先建立的内部公平性原则被打破时,难免会受到其他员工的质疑,破坏公司制度,影响员工士气。
薪酬管理应该遵循原则:
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员工具有激励性,对企业具有经济性
2.一个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出了要重视内部公平性外,外部公平性亦不能忽视,当外部公平性无法满足时,最可能的结果,就如同个案公司一样,造成人员流动率偏高,或招不到人的窘境。
有效的解决方式:
(1)定期调查外部市场行情,以了解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否已偏离市场行情。
定期的重新审视工作评价。
工作评价制度并非一经评价后即一成不变,应定期的对全公司的各项工作职缺重新评价。
(2)评价时所考量的因素,建议可以包括“市场劳动力供给情况”的项目,如果该项职缺的职种,在劳动力市场需求大于供给,则可以赋予较高的权数。
(3)工作评价应强调的是较长时期的因素,工作评价若修订过于频繁,对其成本及时间也是一种浪费。
(4)进行工作重组,对该项职种工作,增加其内容或工作的复杂度,使之能有高较高的工作评价,且名副其实。
案例5(薪酬管理)
乔某是某日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文员工作。
合同里面规定乔某每天8小时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期间,乔某努力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
在工作过程中,乔某每天下班前都向上级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同时在邮件中说明任务需要加班完成。
一年后,乔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及每天工作汇报。
公司对此表示遗憾,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乔某加班,乔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支付加班工资,对乔某的要求予以拒绝。
双方发生了争议。
双方理由:
乔某认为:
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并且每天的工作汇报邮件都可证明工作在下班后完成。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乔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乔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问题:
乔某能否最终拿到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周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照以上标准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
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相关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
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案例六(招聘配置)
三、小李是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有着多家大型民营医疗公司经营管理的经验,而且业绩突出,在业内享有盛名。
华尔医院是一家2011年成立的专注于心胸领域的民营专科医院,由于专业特色,一经开业,就吸引很多患者来院。
2013年,随着业务量的激增,医院运营不够顺畅,效率大打折扣,一些患者不满情绪增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急需一位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
此时,恰逢想换工作的环境和希望接受挑战的小李前来应聘,人力资源部经理久闻小李大名,见机会难得,直接上报总裁。
总裁求贤若渴,亲自上阵面试,经过交谈发现小李确实是自己梦寐以求寻找的经营人才,让小李次日上班,担任经营中心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和总裁如释重负。
但是,三个星期之后,两人却意外的收到了小李的辞呈。
经过多方面了解,人力资源部经理弄清了小李离职的原因:
1.思想活跃、喜欢创新和挑战的小李与保守稳重的直接上级多次因意见不合而发生冲突,2.小李在医院面对一群“素质不高”的同事,经常产生一种“曲高和寡”的孤独感,3.小李无法适应一个各项制度不健全、管理流程混乱的企业,认为这样的企业,自己的能力无法施展。
问题1.小李这样的闪电离职令人深思,请具体分析华尔医院在招聘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2.如何实现成功招聘?
参考答案:
1.华尔医院只是急于聘到优秀的人才,而没有考虑要聘合适的人才以及怎么样去聘合适的人才。
具体表现在:
(1)华尔医院急于聘到人才,导致招聘过于仓促,企业与拟聘人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当公司一碰到优秀的经营人才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