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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版
版本号:
2017版
重要说明:
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服务)。
本指南载述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规定,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需不时予以修订。
注意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联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
区卫计局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各类公共场所单位。
受理地点:
无锡市滨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滴翠路98号)
受理时间:
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5:
00
夏令时上午9:
00~11:
30下午2:
00~5:
00
咨询电话:
85863763
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许可服务科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2: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要求》第三条
(二)(六)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事项审批的条件:
申报本
部门审
批前需
要到其
他部门
办理的
审批
1:
无
事项审
批的必
要条件
应1: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应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应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应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应5: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应6: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应7: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应8: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应9: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应10: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应11: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应12: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应1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应1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应15: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延续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附件5);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
6.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近一年内);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近两年内)。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5个工作日内
审查
申请人应:
1:
根据要求当场更正错误的材料;
2:
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申报材料。
审批部门应:
1: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2:
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个工作日内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
3:
对于已办结的许可变更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3个工作日内
流程图流程图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审核发证
不予许可
补正资料审查申请整改
重要提示:
除获取本许可以外,还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等许可(准入)。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未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查阅示范文本,材料明显不全就急于申请。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要求》第三条
(二)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延续,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有编号。
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8:
《公共场所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