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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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
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
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
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
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
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
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
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
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隆政发〔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