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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受理

1、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2、贷款申请受理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按照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个人个人汽车贷款的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及贷款行所在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3)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其他营运收入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

含存款、国债、基金)。

(4)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5)购车合同、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营运承包合同以及运输公司承诺书。

(6)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应提供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放款前提供)。

如所购车辆有共有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以营运权质押的,须提供车辆营运权证。

以专业担保公司或经销商(厂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合同或保证人出具的承诺书。

以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及我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

(7)当地有权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许可证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在我行的个人结算账户证明。

(9)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初步判断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判断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年龄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要求;

(2)借款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3)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4、资料移交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经办行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调查

1、资料接收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接收受理人移交的贷款资料。

2.系统查询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自然人担保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3、资料审阅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

审阅要点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与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两个方面:

(1)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要点:

①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在我行贷款质量情况;新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其资质情况。

②合作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誉状况。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业协会、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大量投诉等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问题。

③经营状况。

汽车生产厂商或汽车经销商近期销售情况是否稳定,借款人所购车辆是否属于生产厂商减产或停产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是否存在持续下降趋势,运输公司近期营运业务量是否充足,营运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④担保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担保情况;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我行。

(2)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

①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所购车辆预计未来月均营运收入占借款人收入的比例是否超过50%.

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④核验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性。

⑤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

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⑥借款人提供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⑦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见客谈话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约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身份,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2)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调查人要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是否一致。

5、上门核实

调查人要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要点包括:

(1)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真实存在,抵(质)押物范围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个人汽车贷款的相关规定。

(2)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借款人提供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担保是否足额可靠。

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是否充足。

(4)资料审阅、见客谈话中认为需上门核实的其他问题。

6、客户评级

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7、提出授信方案

对首次在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要提出授信意见;

8、签署调查意见

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9、资料移交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同意的,整理贷款资料并移交贷款经办行审查人员,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2)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等;

(3)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三)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贷款审查审批

(1)资料审阅。

贷款经办行审查审批人接收贷款资料后,对合作机构及借款人的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

①合作机构

(a)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准入;

(b)合作机构所签协议和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c)保证金是否执行专户管理,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

②借款人

(a)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嫌疑。

(b)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c)借款人营运收入的测算是否合理,营运价格、营运量是否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d)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e)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③电话核实。

贷款经办支行审查审批人要拨打借款申请人电话,对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核实,并记录拨打电话时间和内容。

④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贷款经办支行审查审批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四)个人汽车贷款签批、发放和收回

1、贷款签批

经贷款经办支行副行长审批通过后交支行行长签批。

贷款经办支行行长结合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最终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2、贷款发放

(1)落实担保。

支行信贷人员要持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与借款人申请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签署借据支行信贷人员根据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落实证明材料,签署借据。

(3)贷款发放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将打印好的还款计划表和电子借据交信贷管理人员。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完成。

3、贷款支付管理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个人汽车贷款资金须根据协议向经销商划付,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或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划付。

4、贷款收回

(1)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2)提前还款

①贷款经办行信贷员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②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办支行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③柜面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向借款人出具提前还款凭证,并为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打印新的还款计划表。

(3)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务处理。

(4)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

贷款经办行信贷员查询会计核算系统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确无贷款余额情况下,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55%,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所购商用房未来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

5、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6、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

9、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保险

第六条贷款期限。

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1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年。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个人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年龄条件,但可根据年龄较小者的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第七条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

个人商用房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如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进行调整。

第八条贷款额度。

1、个人商用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0%,所购商用房为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5%。

2、所购房屋为二手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第九条还款方式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第四章楼盘审查

第十一条楼盘基本条件。

借款人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之前,商业银行要对整个楼盘进行审查。

楼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合法,批件齐全;

(二)资金来源落实,且已按要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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