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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辩谬篇解析

辩谬篇

【1】我们现在来探讨有关诡辩式反驳的问题。

这是一种表面上看起来是反驳,而实质上是谬误的论证。

我们就根据这个问题的自然过程,从最先发生的开始讨论。

很显然有些推理是真正的推理,有些则是似是而非的推理。

在其他方面也会由于真假混淆而发生这种事情,论证也是如此。

有些人具有良好的体质,而有的人则徒有其表,那只是粉墨妆点,乔装打扮的结果,就像部落的合唱队成员一样,有些人是真正漂亮,有些人则是由于穿戴华美而显得漂亮;无生命的东西也是这样,有些金属是真正的白银和黄金,有些则只是在我们感官看来好像是白银和黄金,例如铅黄或锡制作的东西就很像是银的,澄黄色的东西就像黄金。

同样,推理和反驳有时是真的,有时并不是真的,而只是貌似而已,如果缺乏经验就不易辨别出来,因为没有经验的人就像从远处看事物的人一样。

推理是从某些陈述出发,这些已经作出的陈述必然要引起对陈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论断,而且是作为这些陈述的一个结果。

反驳则是推出所给结论的矛盾命题的推理。

有些反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许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为普遍广泛的,是那种取决于名词的论证。

因为直接将现实事物拿来,那是无法进行争论的。

但我们可以用名词作为事物的符号来代替事物,相对于这些名称所发生的一切,也就是事物本身所发生的一切,正如计数的人认为他数的是硬通货币一样。

其实这些事例并不真正相同;因为名词和语句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事物的数目则是无限的;所以同一语句和单一的名称必定能表示大量的事物。

正如上面作的说明,不擅理财的人会被行家欺骗,同样,在论证中,那些不熟悉名词作用的人,无论是他们自己在争论,还是在听别人论证,都容易被虚假的推理所蒙骗。

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后面将要提到的问题,就包括那些表面看起来货真价实,然而其实并非如此的推理和反驳。

在一些人看来,表面的智慧比起真正的智慧来,更为有用,真正的智慧也许显得并不智慧(因为诡辩术只是一种表面的智慧而不是真正的智慧;诡辩家便是仰仗这种似是而非的智慧来获取金钱的人)。

很清楚,对于这些人来说,表面上发挥了智者的作用,比起虽然表面上并非如此而实际上发挥了智者作用,必然更有价值一些。

我们就一点加以比较,在某个特殊领域里有知识的人,其职责就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进行荒谬的论证,并能够向进行错误论证的人指出错误所在。

这些作用就在于能够给出一个理由,并且能够抓取到理由。

所以,那些扮演诡辩家的人必然要寻求我们所提到的这样一类论证;对于他们来说,这是值得的,因为拥有这种能力使他显得是有智慧的,这也就是诡辩家们的真正动机。

  显然存在着这样一类论证,而我们称之为诡辩家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追求这样的能力。

接下来我们看看各种诡辩式的论证是什么,这种能力的各个组成要素是什么,研究这个问题属于什么不同领域,以及我们所说的这一技巧的其他要素。

【2】我们讨论所涉及到的论证有四类:

教导的论证、辩证的论证、检验的论证以及争辩的论证。

教导的论证是从适应于所有论题的基本原理出发,而不是从回答者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的论证(因为学习者必须要确信所学的东西);辩证的论证是从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最后得出一个矛盾命题的论证;检验的论证是从回答者所持有的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论证,而且这一观念必须为每个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所公认(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讲过了);争辩的论证是从仿佛被人们所接受而实际并没有被人们所接受的意见出发所进行的假推理,它只是显得像推理而已。

关于证明的论证我们已经在《分析篇》中讨论过了,关于辩证的论证和检验的论证也在其他地方讨论过。

所以,我们现在要说的是竞争的论证和争辩的论证。

  【3】首先,我们必须看看那些在用论证进行争衡和论辩的人所怀有的各种目的。

其数目有五个:

反驳、谬误、自相矛盾、语法错误、迫使对方处于赘语的状态,亦即让他多次重复同一话语,或者即使并不真正这样,也得在每个这种事情的表面上显得是这样。

他们最大的愿望显然是反驳、揭露对手在说谎、使他自相矛盾、使他犯语法错误(即作为论证的结果,使回答者说话不符合语法规则),或者使他多次重复同一事情。

【4】反驳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与语言有关,其二与语言无关。

用语言造成错觉的方法有六种:

语义双关、歧义语词、合并、拆散、重音,以及表达形式。

我们可以通过归纳法和演绎法来证明这一点。

除此之外也可能假设。

在这样一些方面,我们不能用同样的名词或语句来表示同一事物。

以下这些论证就与语义双关有关,例如,“有知识的人学习,因为知道字母的人学习他们要听写的东西”。

“学习”在这里就是语义双关,它有两层意思,“通过使用知识而理解”和“获得知识”。

再如,“恶是善,因为必然存在的是善,而恶必然存在”。

“必然存在”在这里就有两层意义,它是指“必然性的事物”,而这对于恶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适用的(因为有些恶就是某种必然性的事物),然而我们也说善是“必然存在”的。

再如,“同一个人既坐着又站着,既在生病,又恢复了健康,因为过去站起来的人现在正站着,过去正恢复健康的人恢复了健康,而过去坐着的人正站着,生病的人正在恢复健康”。

因为“病人”或者要做这样一些事情,或者他要经历这样一些事情,因而它并不只是表示一种意义,在一个时候它意谓着“现在生病的人”,在另外的时候又意谓着“从前生病的人”。

病人还在生病时,他就已经开始恢复健康了,他现在无病时健康良好,但他现在无病以前却有病,以下这些论证与歧义语词有关,“但愿俘虏我这个敌人”以及“人知道这个,这个知道”,因为这种说法既可以表示知识者,也可以表示作为知识而被知道的东西。

“看见了这个,这个看见;看见了圆柱,所以圆柱看见”。

再如,“你承认是的东西,你承认其为是;你承认石头是,所以你承认是石头”。

再有,“沉默者的说是可能的”。

“沉默者的说”就有两层意义,指说话者沉默和被说的事物沉默。

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一个语句或名词恰当地表示多种意义时,如aetos和kuon这两个词;其二,当我们习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一个词时;其三,当一个词和另一个词合并后产生了多种意义时,虽然这个词本身只有一种意义,例如,“识字”,是由“认识”和“字母”两个词合并在一起形成的,把它们拆开都只有一种意义,但合并起来后就有了多种意义,即,它既指字母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也指别人具有这些字母的知识。

歧义语词和语义双关的形式就是这样一些。

我们现在来看看与合并有关的情况,例如,“坐着的人能散步,没写字的人能写字”。

分别使用这些词与把它们合并起来使用,其意义是不同的,如“一个人能够坐着散步”。

另外,如果有人把这两个词结合起来,情况也是一样,即“在不写字时写字”,这意思是说他能够同时写字又不写字。

如果不把这些词结合起来,其意思是说,当他没有写字时,他具有写字的能力。

再如“他现在知道字母,因为他已经学习过他所知道的东西”。

再有,“能搬运一件物品,就能搬运多件物品”。

  下面的情况与拆散有关。

“5是2和3”,“5就既是奇数又是偶数”,那么“大就和小相等”,因为它不过是同样多和再加一些。

因为同一语句被拆散时和合并在一起时,并不总是表示同样的意义,例如,“我给你奴隶以自由”,“神勇的阿基留斯留下了一百又五十人”。

与重音有关的论证,以口语的形式是难以形成的,但以书面的形式则容易得多,例如,有些校勘者指出,荷马的这一句话错了:

“其中的一部分因雨水而腐败”。

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改变重音,将hou(其中的)变成ou(不),这样就成为“它并不因雨水而腐败”了。

再如,关于阿加梅农之梦,他们认为,宙斯自己并没有说“我们答应他保证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而是说“但愿这个迷梦能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

这样一些例子就与重音有关。

与表达形式有关的反驳,在用同样的形式表示不同的事物时就会发生。

例如,用阴性表示阳性,或用阳性表示阴性,或者用阳性或阴性表示中性;再如,用量表示质,或用质表示量,或者用被动表示主动,用主动表示状况,以及用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其他种种区分相互表示等等。

因为人们可能会用属于行为的事物来表示不属于行为的事物,例如,“健康”和“切割”、“建筑”在表达形式上就很像,然而前者表示性质和某种状况,后者则表示行为。

其他一些例子也是这样。

和语言有关的反驳就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而产生。

至于与语言无关的谬误则有七种:

(1)由于偶性而产生的谬误;

(2)由于意义笼统而产生的谬误,或者虽非笼统,但是就某个方面或地点或时间或关系上被述说而产生的谬误;(3)由于对反驳无知而产生的谬误;(4)由于结果而产生的谬误;(5)因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而产生的谬误;(6)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7)将多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5】因偶性而产生的谬误,当一属性既属于某事物同时又属于它的偶性时就会产生。

因为同一事物有多种属性并不必然地属于一事物的所有谓项,以及属于它们所表述的东西。

例如,“如果哥里斯库斯不同于人,那么他就和自己不同,因为他是人”,“如果他和苏格拉底不同,而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他们说:

我们得承认哥里斯库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偶性,因为他说哥里斯库斯与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当措辞只涉及部分却仿佛是被笼统地表述时,这样一种谬误就会产生,即由于笼统地使用了表示个别事物的词,或者由于本应在某一方面被述说但使用时意义不当而产生的谬误,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见的对象,那么非存在存在”,因为“存在某物”与笼统的“存在”并不是同一的。

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个人,那么存在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某物”与笼统的“不存在”并不是同一的。

但由于用语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别很小。

当措辞本应指某个方面但笼统所指时,也会同样地产生这种谬误。

例如,“如果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齿是白的,那么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

“如果两种属性都属于某一方面,那么相反的属性同时存在”。

有时人们很容易察觉这种谬误,例如,如果确知埃塞俄比亚人是黑人,有人会间,他的牙齿是白的吗?

如果他的牙齿是白的,他便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证明了埃塞俄比亚人既白又不白。

但有时这种谬误会不为我们所察觉,即不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属性,则那种宠统的属性仿佛也适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易辨别出哪一种属性在严格恰当的意义上属于某一事物。

当两种对立的属性同样地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要么两者可以笼统地被表述,要么两者都不能。

例如:

“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还是黑的?

其他一些谬误的产生,则是因为对三段论是什么,反驳是什么没有适当的定义,或者它们的定义存有不足。

反驳是具有同样单一谓项的矛盾命题,它并不是与一个名词,而是与一事件矛盾,这一事件在两个命题中并不是同义词而是同一个词,反驳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关系,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时间,从所给予的前提出发(不包括在争论中的出发点),进行必然推论。

有关某物的虚假陈述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发展的。

但是,有些人则置上述一切条件于不顾,其反驳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为2是1的二倍,但不是3的二倍。

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

然而这二借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因为就长度来说是二倍但就宽度来说并不是二倍。

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

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时间说的,所以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

也许有人把这种谬误硬性归到与语言有关的这一类。

  与断言尚待证明的论点有关的谬误和强求基本论点所可能产生的谬误,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多的方面发生的。

它们表面上貌似反驳,这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同时看出同和异来。

与结果有关的反驳,其谬误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以为因果是可以相互倒置的。

因为如果甲存在,则乙必然存在的话,他们便以为,如果乙存在,甲也一定存在。

意见是以感觉为基础产生的,与这种意见相关的欺骗即根源于此。

人们常以为胆汁是蜂蜜,因为蜂蜜总是黄颜色。

天一下雨,地上便是湿的,一旦地上是湿的,人们便以为天下雨了。

然而这并不一定是真的。

在修辞论证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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