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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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

负责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

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

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

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

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

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第九条发展策划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由营销部门客户经理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部门派员参加。

二、现场勘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征询或用电需求信息进行现场勘查。

三、现场勘查人员在勘察时应详细核实客户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确认用电负荷性质,对客户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十四条拟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结合电网规划原则、实地供电条件等综合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

二、供电方案应包括供电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电源进线方式、负荷性质、供电方式、电气主接线、批准容量、电能计量方式、保安措施、产权(责任)分界点划分等内容。

供电方案应同时确定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出线间隔是否需要新建或改造等。

三、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供电方案应结合电网供电条件和居住区供电方案综合考虑。

四、当规划用电容量超过30MV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宜建110kV变电站供电的,在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系统变电站的用地。

第十五条供电方案的审批和答复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审核会由公司领导组织,营销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配电运行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3000千伏安以上或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客户接入方案的审批。

二、居住区供电方案协调会由营销部组织,配电运行单位、电力调度中心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3000千伏安及以下或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审批。

三、居住区供电方案经审定会通过后,由营销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客户。

四、向客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工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工程服务费按各市、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各供电公司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

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

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

三、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

四、公建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

第十七条收费面积的确定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计收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底层商业店面)初步确定,含住宅、商业、地下室、水泵房、电梯、架空层、公共汽车库、会所和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中小学、幼儿园、物业及医疗机构等其它公共设施面积。

二、装表接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部门确定的最终房屋销售面积和不销售面积,并经现场核实后确定最终计费总面积。

不销售面积,泛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等建筑面积。

三、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收费面积,由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高压客户的接入工程费用由客户按实承担。

四、各市、县应建立居住区建筑面积联合审核机制,由营销客户经理、生产工程项目经理现场核实,营销部主任负责对政府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校核,营销副总经理负责审定居住区最终计费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收费

一、工程服务费由各市、县营销部门分三次收取。

第一次,在答复居住区供电方案并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后,施工用电送电前按当地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或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10%;

第二次,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图纸设计审查后,电气设备订货前向建设单位(开发商)再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80%;

第三次,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计费建筑面积结清工程服务费尾款。

二、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时,应按后续住宅建筑面积的40%测算工程服务费(后续住宅项目电网接入工程投资),并入首期工程服务费一并收取。

在后续工程建设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

如后续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前期已缴交纳的该部分服务费不予退还。

住宅项目分期的判定以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预售面积等。

在项目工程总平面图取得规划许可后,分若干期建成居住区的称为“分期建设”。

三、工程服务费由主业收取,纳入营销系统和公司ERP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营销部门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费用,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将资金存于指定账户。

二、工程服务费的管理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各级供电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报省公司审核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电力公司应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收支情况向省价格部门报告。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立项

一、供电方案答复后,在供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并在客户缴纳的第一次工程服务费到账后,确立工程项目。

二、生技部门应委派项目经理参照配网工程实施模式开展并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三、工程项目以《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居住区规模确立。

原则上一个居住区确立一个总工程项目编号。

四、居住区工程项目编号,全省统一为:

JZQ□□□F-(年份)-×

×

-×

其中:

JZQ——表示居住区项目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苏州供电公司为“SZ”;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张家港供电公司为“ZJG”;

F——表示服务费

——总工程项目编号,从“001~999”

——工程分项(期)编号,从“01~99”。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

一、设计依据

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江苏省地方标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20kV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2/T1362-2009。

2、国家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

3、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4、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二、组织开展的设计工作包括:

设计合同的签订;

向设计单位提供《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配网方案、居住区电子版总平面图、电子版综合管线图、居住区负荷供电点(户数×

单个容量)、供电容量等资料;

提供各类招、投标物资设备型号;

依据设计合同的条款,跟踪、控制设计进度;

在设计完成后组织设计单位、发展策划部、客户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核并跟进设计文件的修改,直至合格。

三、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

应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开展电气设计,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建条件图”。

做到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设备管理标准规范统一。

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期限,从开发商交纳第一次工程服务费到账并提交所涉设计资料之日起到设计完成之日止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设计文件的审核期限,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审核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一、生技部作为供配电工程主管部门,按照《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生技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及投运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投运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启动送电。

三、各供电公司生技部门在设计完成并确认开发商已缴纳第二次工程服务费后,组织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进度检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

四、供配电工程的建设周期,按供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约定的工期确定。

从第二次工程服务费收取到账至工程报竣工,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

对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较大,项目涉及110kV变电站建设的,一般不超过110个工作日。

(不包括受停电计划限制、建设单位欠缴服务费以及建设单位土建工程与政策处理等原因增加的天数。

五、加强和建设单位工程的配合与协调。

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双方配合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及时按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居民电能表箱,由建设单位协助埋入墙体内;

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电缆沟(管)土建设计图纸及变(配)电所的“土建条件图”,以便于建设单位土建工程的施工。

六、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应在工程施工结束具备投运条件20天前,完成与电力调度中心联系开展新设备命名、编号以及悬挂标志牌、警示牌等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合客户服务中心现场装表时间实施送电。

第五章运行、维护、抢修和检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电气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要按照电力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巡视以及正常检修,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第二十四条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和抢修、维护范围根据供电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

一、系统变电站内的新建电气设备,由变电运行中心负责运行管理;

变电检修中心负责维护、抢修、检修管理。

二、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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