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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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Word格式.docx

设计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4条

标准

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条文

1.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应为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或在建筑设计说明

中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章节,是建筑施工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

部分。

2•附录E的附表E.0.1为我省居住建筑节能专项说明推荐用表,

J1

审查

在不降低该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的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并

可增加项目或文子说明内谷。

填与该表时,应力求准确、简明。

要点

“节能做法”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

保温层材料及厚度;

外墙保温还应填写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

3.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2或E.0.3。

4•应有热工计算书(A4规格),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

审核人签字并有设计单位盖章。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3条

J2

建筑的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

四〜

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

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342条或343

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条规

1.体型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明确体形系

数的定义,准确计算。

2.体型系数计算时应注意:

①以整栋建筑居住部分的最下一层

的地面或楼面为计算基面;

②外表面积中应包括凸(飘)窗

的展开面积;

③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第

A.0.2

条对V0的规定。

3.不符合本强条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1条

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

3.3.1

规定的限值。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

3.4.2

J3

条或第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1.围护结构各部位保温设计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原则,

其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2.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

Km。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4条

J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

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

筑节能设计判定。

1.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2.不符合本强条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5条

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

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单位缝长

空气渗诱量q1<

1.50[m3/(m-h)];

单位面积空气渗诱量为q2

J5

<

4.50[m3/(m-h)]。

1.应明确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并符合规定的指

标。

2.门窗选型应符合气密性要求。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4.1条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3.1.3条规定,其围护结构

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超过本标准第3.3.1条限值,且窗墙面

J6

积比不超过第3.3.4条的规定值时,可直接判定为建筑热工设

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建筑的体形系数、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

这三项指标应全部符合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4.2条

J7

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

量指标。

当耗热量指标不超过本标准第325条规定值时,可

判定该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超过规定值时,应对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进行适当调整,使其耗热量指标不超过规定限值,调整后的住宅建筑可判疋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按条文执行。

J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4.3条

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

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工&

i•Ki•Fi)。

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可判定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则应调整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使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调整后的设计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完全相同。

J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3条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传热热损失,并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3.3的规定。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加强保温隔热措施。

J10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2节、3.3.6~3.3.13条

J11

节能表、节能专篇或专项章节的内容应与施工图中的相关做法说明、大样图一致。

2.暖通专业

N1

设计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0.3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地区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居住建筑与地下建筑

审查要点

暖通专业节能设计是否在居住建筑的划分范围,是否与建施协调一致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6、4.1.7条

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

2

32w/m。

N2

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内容。

在采暖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详细说明在本设计

中采用的采暖节能措施,给出热负荷指标。

普通住宅的设计

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米暖设计热负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米暖

N3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详

细计算。

设计人员应提供完整的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并且图纸应与计算书一致。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2条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

N4

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

表。

设计是否分户计量、分室温控,热力入口是否设置热计量总

N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7条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7规定的值。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是否满足规定值要求

N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3条。

当管道周围空气与热媒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60C时,安装

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米暖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

4.3.3中规定的限值。

管路的保温厚度不低于表4.3.3的规定。

N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1.1条。

空调设计冷、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设计人员须提供完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并且设计图纸应与计算书一致。

N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2.1条。

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

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

应标注空调机组的能效比且能效比不得低于规定值。

3.电气专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3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4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

D1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6.3.8条

1、在设计文件中应有电气节能专项说明。

2、应根据不同工作场所选择光源和灯具,应优先采用高效

光源和高效灯具。

3、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

控制措施。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1、6.1.4、6.1.5

D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

1、应控制居住建筑每户及幼儿园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

度。

2、应严格控制旅馆、医院建筑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4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7.5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3条

D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5条

1、应根据不同情况米用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2、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能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米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第5.2.10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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