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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索赔培训内容

如何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工作

一、与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3】50号);

《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豫公路工【2013】522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2007年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

《河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豫交工【2009】12号、41号)

二、定义、分类

工程变更

(一)、定义

工程变更(EC,EngineeringChan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包括设计方案性变更(含技术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改变和增减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等)两种。

(二)、 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自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七)全线主要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豫交文【2014】28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主体), 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以上(豫交文【2014】28号)。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工程变更条件、原则(豫交文【2014】28号)

1、原设计存在以下问题的。

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遗、碰、缺;

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2、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

(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变更。

3、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局部变更。

4、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提出的合理要求,可按规定对原进行变更。

建设工程索赔

(一)、定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一词来源于英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利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

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二)、 分类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

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

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我觉得以上索赔和反索赔的概念有无,本来索赔时具有相对性,反索赔是被要求索赔方对索赔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所作出的反击行为(个人观点)。

(三)、索赔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四)索陪条件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计算

(1).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期.

比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工程造价)与合同总量(合同总造价)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期.

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确定索赔工期.

(2).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总费用法又成为总成本法,通过计算出某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费用

分项法按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索赔.可分为:

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索赔费用.

五、索赔原则

  索赔处理的原则:

  ①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②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③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索赔技巧  

9 用例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A、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B、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C、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A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B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C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D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偿付;

  E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F关于变更命令有效期引起索赔或拒绝;

  G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H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A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三、干线公路中的设计变更、索赔管理的程序

设计变更程序

豫公路工【2013】522号对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程序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设计单位审查,业主审定和报批的程序。

根据变更批复,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设计变更令。

2、属于改变、补充、完善原设计内容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否则无效。

属于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变更,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

凡是必须先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然后再逐级上报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

3、一般设计变更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等项目法人自行审批,变更由项目部或业主代表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查、研究,制定变更设计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实施。

4、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首先需申报方案(或建议),设计单位签署,再逐级签署,批复。

(如需要,出变更图纸)。

申报方案得到批复后,待施工完毕,再逐级详细申报工程量和单价,直至业主批复。

一、变更的分类上报

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复杂的、需重新出图的的变更,由施工单位集齐证明材料(变更前图纸、变更理由、影像资料、会议纪要、试验资料等)后行文,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核后,总监办行文上报筹建处。

获得筹建处变更批文和后附图纸后,直接从工程变更报告程序开始履行变更程序。

2、现场发生的技术、工艺简单的、有成功处理经验,且不需变更图纸就能实施的变更,由项目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驻地办、总监办现场解决,以利于加快施工进度。

施工单位可在集齐《工地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支撑材料后,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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