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的法律管理办法正文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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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为企业领导人提供参谋,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1.2参与总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重要文件的审核,并从法律角度提出意见;
2.1.3为重大以上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等提供法律帮助;
2.1.4参与企业改革、改组及进行公司改造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2.1.5参与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活动;
2.1.6承担或委托律师代理总公司的仲裁、复议和诉讼事务;
2.1.7对经济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结果或诉讼解决结果监督执行;
2.1.8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等工作;
2.1.9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2.1.10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
2.1.11协调办理总公司工商登记等涉及法律的事务;
2.1.12建立法律资料档案和统计报表;
2.1.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2.2建立完整的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
2.2.1总公司设立的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是:
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各个总部、部、室兼职法律事务联络员,控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员(专/兼职),同时在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2.2三大事业总部各设置法律事务兼职联络员2名,职能总部、部、室各设置兼职法律事务联络员1人,各个控股公司设法律事务管理员(专/兼职)1名。
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的人选由各单位推荐,并由企管总部法律部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2.2.3由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对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进行协调管理。
2.3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的职责:
2.3.1了解本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情况,参与协商、调解工作,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书面报告。
2.3.2负责本单位向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文件送审及其他事项的联络工作。
2.3.3接受本单位领导的安排,参与本单位职权(授权)范围内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审核工作。
2.3.4在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外聘律师的指导下做好与本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2.3.5在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的协调下,办理或督促本单位职责部门办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商登记等涉及法律的事务。
2.3.6参加总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培训,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总公司法律知识培训。
2.3.7督促本单位依法经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2.3.8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企管总部法律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事前预防管理
3.1非合同事项的防范工作主要是要求工作人员要树立防范意识并按章办事。
各个部门在办理涉及总公司与有关事务单位的文件、文字性函件时,若有关事项涉及总公司的责任、义务等问题时,应当咨询企管总部法律部的意见,落实清楚法律责任后才上报总公司领导。
3.2合同项目的事前预防核心是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管理。
主办单位、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应到对方所在地工商、金融等部门调查核实,防止受骗。
广州地铁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按《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
3.3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凡有政府部门(或行业)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应采用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的程序应符合《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4签订合同时,主办单位、部门应查验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确认签约人的资格。
合同签署后,上述证明文件必须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起存档。
3.5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业法规规定,合同签订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的,应依法报批;
须经登记的,应依法登记;
须鉴证、公证的,应办理鉴证、公证手续。
3.6凡需企管总部法律部参加论证的事项,除突发事件外,主办单位应事先向法律部提供相关资料,并预留足够时间。
3.7原则上重大(1000万元)以上级别(投资类大型以上)项目合同谈判,一般须请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参加及参与合同会签,特殊情况由企管总部领导按个案处理;
原则上重大以下级别的合同,不须企管总部法律部参加合同谈判及会签,按合同管理办法,由企管总部合同部代表总公司对合同作全面性审查。
如果主办单位对个别合同条款把握不准的,可按3.10条规定向企管总部法律部进行法律咨询,但这类合同法律部的咨询意见不作为合同会签的必要程序,咨询意见不在会签表上签署。
3.8主办单位要建立每一类合同的固定格式规范文本。
凡使用经企管总部法律部审核过的固定格式规范文本,主办单位在具体合同项目报批会签时,原则上不用再送企管总部法律部会签。
3.9需要委托企管总部法律部对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须填写《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名后,附上需审核的文件及相关的行业法规和与文件相关的重要资料,送企管总部法律部。
3.10需要进行法律咨询的单位和个人,须到企管总部法律部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叙述咨询内容,提交有关资料。
法律部工作人员尽量给予当面答复。
工作安排不了或内容比较复杂的,按3.11条处理。
问题比较简单的,也可直接通过电话咨询。
3.11凡属企管总部法律部工作范围的审核、会签、咨询等,送审材料齐全的,一般在接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内容较为复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特殊的,经企管总部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法律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须经企管总部法律部经理复核或企管总部领导签字确认。
4、事中监督管理
4.1非合同事项由主办部门、单位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过程控制和检查、监督,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4.2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确需变更和解除,应依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
地铁工程合同的变更按《广州地铁工程计量支付及合同变更管理办法》(穗铁企字[2000]第106号)执行。
4.3主办部门、单位如果发现对方是通过欺诈、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非法手段骗取合同的,应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由合同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4.4在合同的执行期中,主办部门、单位要掌握对方的经营状况,若发现对方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合同的履行,损害我方的利益,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与合同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对策。
4.5大型以上合同执行中出现了主办部门内部无法解决的事情,主办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邀请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解决办法。
4.6财务部门通过预结算和合同款的收支管理,对合同执行实行财务监督。
4.7根据《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企管总部合同部负责对所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纠偏。
4.8企管总部法律部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执行的检查、监督和相关工作。
5、事后补救管理
5.1纠纷产生后至诉讼前阶段,由主办部门、单位为主进行协商、调解处理,并及时知会法律部。
主办部门、单位应从总公司利益考虑,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也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解,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互谅互让,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解决纠纷。
仲裁、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办法。
5.2主办部门、单位在知道纠纷后,应及时向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书面报告纠纷情况。
纠纷项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企管总部法律部人员参加协商或调解。
5.3通过协商、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4凡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由主办部门、单位填写《诉讼(仲裁、复议)审批表》,附上合同、协议、相关资料,经企管总部法律部调查研究后加具意见,或出具专题分析报告,提出对我方最有利的处理方式,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参照本条处理。
5.5纠纷决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后(包括对方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情况),以企管总部法律部为主负责纠纷的处理,但纠纷事项的日常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主办单位(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应安排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与法律部积极配合,向企管总部法律部提供证据资料、介绍情况,并指定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法律部或律师开展工作。
5.6对方单位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主办部门、单位应向企管总部法律部书面报告,由法律部报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7主办部门、单位对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一直不作书面报告,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使我方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主办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5.8在纠纷解决之前,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对我方的意向和有关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6、附则
6.1收件人为总公司的法院、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法律文书统一由总公司文件交换(收发)员签收。
文件收发员启封后,复印一份报总公司领导签批,原件当天送企管总部法律部。
收件人为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由下属单位文件交换(收发)员签收并启封,原件留下属单位,另复印一份送企管总部法律部。
案件办理完毕后,法律文书原件要送保密室(或档案室)存档。
6.2企管总部法律部在代理解决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纠纷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6.3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凡需外聘律师代理相关事务,均须委托企管总部法律部统一物色、挑选,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
各部门凡需请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帮助审核文件、参与专题论证的,须事先知会企管总部法律部,由法律部统一协调。
6.4有关合同的分级划分标准,参见《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6.5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
解释权在企管总部法律部。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印发的总公司管理制度、办法中,若涉及法律事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
二、《法律咨询登记表》
三、《诉讼(仲裁、复议)审批表》
附件一:
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文件名称
所附资料
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
意见
企管总部
法律部
一、本表和材料收到时间:
200年月日时分
二、是否同意审核:
领导意见
备注
注:
审核完成后,法律部将本表连同一份审核意见书一起存档。
附件二:
法律咨询登记表
咨询人
咨询内容
解答人
解答方式
解答内容
附件三:
诉讼(仲裁、复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