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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遵纪守令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开展预防性督察,抓典型、击要害,严厉查处害群之马,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压减违令违纪事件发生。

进一步加强迟到、早退的督察。

三是进一步拓宽督察层面,促进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我队将在核查投诉的基础上,积极拓宽督察领域,对基层科、所、队的行政刑事执法工作和消防、人口、出入境等公安执法管理领域展开全方位的现场督察,重点解决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水平的提升。

四是进一步加强督察大型警卫工作的力度。

针对明年的各类大型警卫任务,我队将精心组织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对警容风纪、到岗到位、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严督细察。

力争在督察部门的强力督察下,民警的职责意识、安全意识、警令意识、形象意识进一步增强,执勤更加规范,警容更加严整。

五是进一步加大民警维权力度。

我队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民警维权工作。

对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者,我队将协调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严惩,用足用够法律,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民警的合法权益,不让我们的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

警务督察大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篇二:

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

(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

(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

(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狱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警务督察组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监狱党委要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警务督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章督察内容和程序第十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

警务督察工作计划)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境执法情况;

(三)狱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情况;

(五)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六)执法、执勤活动中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省政法委“五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六不准”情况;

(八)上级机关指令和领导批办的其他警务督察事项。

第十一条警务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作出警务督察决定或提出警务督察建议;

(四)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警务督察情况。

第四章督察工作方式和要求第十二条警务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督察事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明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警务督察。

第十三条开展明查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警服,并佩戴督察标志;

进行暗访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便装,同时出示督察证件。

第十四条警务督察人员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正。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和群众的监督,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警务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上级警务督察机构。

第十七条监狱警务督察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两次警务督察活动,每月向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督察权限和处理第十八条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像;

现场督察时,警务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警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可当场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拒绝、阻碍执行警务督察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停止其执行职务、带离现场,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必要时可扣留其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专门事项进行警务督察,应按照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并及时将结果上报警务督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对警务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停止执行,并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警务督察中,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绝警务督察人员依法进行警务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举报人和警务督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警务督察组应做好督察记录、证据保存,认为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需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降低或取消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警务督察组对监狱相关单位及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下发《警务督察通知书》;

违法违纪的监狱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严格落实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对警务督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警务督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必要督察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和《警务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统一制发。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监狱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

督察工作规则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机制,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促进文明执法和高效服务。

第三条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督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督察机构的督察对象是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督察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督察机构。

全省工商系统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察队,督察队是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行政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机关及其所辖系统的督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选派公道正派,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干部组成督察队伍。

下一级督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督察机构的意见,并报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在本级工商局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督察工作向本级工商局党组(党委)或者直接向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省工商局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督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督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

(二)对全省工商系统年度重点工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全省工商系统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督察;

(四)对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督察;

(五)对全省工商系统干部作风纪律、着装风纪、服务态度、服务效能、办公环境容貌等进行督察;

(六)承办局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督察事项。

第九条市州县工商局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工商局督察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三章督察方式和程序第十条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方式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

日常督察,是指对督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

专项督察,是指在特定时间对特定事项开展的督察活动。

个案督察,是指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局领导交办的个案开展的督察活动。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有关投诉举报、上级机关安排部署、局领导交办事项等,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督察工作需要,报经局领导批准,督察机构可以抽调本级机关干部或下级机关督察干部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活动。

第十三条督察机构应制定年度和季度专项督察计划。

每季度终了,督察机构应就下一季度专项督察计划征求本局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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