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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庭何时可以生二胎?

他表示,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十二五”期间要实现普遍“放开生二胎”是不现实的,“最快要到‘十三五’以后才有可能。

”[3]

2011年7月10日,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表示,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但能否得到批准,要由国家决定。

张枫表示,广东提出这一申请,出于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广东作为国家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该在各方面包括生育政策的调整方面先行先试;

二是目前广东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7左右(即平均每个妇女一生共生育1.7个孩子),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在低生育水平;

三是经估算,广东实行“单独可生二胎”政策,对人口总量的增加影响甚微。

此外,广东各级党政领导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勤奋努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断完善,广东已完全具备了申请成为国家“单独可生二胎”的试点。

[4]

广东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北京政策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北京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一说,北京市政协委员、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华向媒体澄清,北京将稳定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放松。

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30年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

有媒体报道,“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

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

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

”彭华表示,此内容并不属实,相关记者与报社领导已就此致歉。

就单方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是否会松动,彭华明确表示,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北京市能够决定,目前本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在推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将保持长期稳定。

目前,北京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复杂局面,不仅是控制人口数量,还要提高人口素质,关注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和人口分布。

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

对符合标准生育二胎者,4年的生育间隔将取消一说,彭华也予以否定。

她表示,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计划生育二胎,可以报请当地计生部门,但两胎之间必须相隔4年多久无奈之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其三要做到“细微之处树榜样”。

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除了忠于事业,关心热爱学生之外,还必须自觉地高标准地去塑造自己。

教育家夸美纽斯指出:

“教师的任务是用自己和榜样教育学生。

”也就是说,身正方能影子不斜。

特别是幼儿园教师,在学生的心目中,老师是智慧的象征和人格的化身,教师的言行就是道德标准,教师的思想、言行、作风和品质,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学生,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所以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学校无小事,处处是教育,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欲正人先正己。

同时作为一名教师,就努力使自己得到全面的发展,努力形成一种健康、完好的、和谐的人格:

德才兼备,言行一致,不拘小节,聪明过人,举止稳重等等。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目录分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湖南政策

我们回顾过去三十年的生育政策,70年代后的计划生育一胎政策,无意间将女性从原先的生育自由而导致的家庭传统定位“女主内”中解放出来,让女性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和机会在职场中撑起属于自己的“半边天”,而解放后的自由也让了女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自我实现的需求,当众多女性逐渐有了这个意识后,国家二胎政策的出台,看似给了女性选择的权利,但实际上,确实给了较多女性一个被选择的权利。

自己不想生育二胎,但政策放开后,家人希望你进行第二胎生育,这时又是家庭和事业的一个博弈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会议通过普遍二孩政策,将允许每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这是继2013年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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