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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

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保单

年度

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

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

交费期限为20年及以上

死亡险、健康险

年金险、生死两全险

死亡险、健康险

年金险、生死两全险

死亡险、健康险

年金险、生死两全险

第一年

60.0%

35.0%

70.0%

45.0%

75.0%

50.0%

第二年

35.0%

20.0%

40.0%

25.0%

45.0%

25.0%

第三年

35.0%

20.0%

40.0%

25.0%

45.0%

25.0%

以后各年

25.0%

15.0%

30.0%

15.0%

30.0%

15.0%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分期

18.0%

35.0%

趸交

10.0%

20.0%

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保单年度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第一年

15.0%

30.0%

以后各年

12.0%

18.0%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

分期

12.0%

18.0%

趸交

8.0%

10.0%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名称

适用范围

CL1(1990-1993)

非年金保险男表

CL2(1990-1993)

非年金保险女表

CL3(1990-1993)

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CL4(1990-1993)

年金保险男表

CL5(1990-1993)

年金保险女表

CL6(1990-1993)

年金保险混合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费用率和死亡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

  2.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上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纯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纯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r×max(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0)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r=k%+t×(100%-k%)/min(20,n)当t

  r=100%当t³min(20,n)时。

  其中:

  1.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2.t为保单经过的保单年度,t=1,2,…。

  3.参数k按下表取值:

k值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

期交个人业务

90

80

期交团体业务

95

85

趸交个人业务

100

100

趸交团体业务

100

100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它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

  八、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九、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l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l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二)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下述修正均衡纯保费方法:

  1.修正纯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纯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

个人业务:

r=0.35

  团体业务:

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纯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其中:

p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纯保费。

  2.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取二者最大值(参见九

(二))。

  (三)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纯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纯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纯保费(如果评估纯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可采用其它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限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二、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利息率高于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形成利差益时,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利差返还的人寿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保险费计算的其他规定按《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应在利差返还保单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计算保单在该保单年度的利差返还金额,并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对其进行处置。

  六、利差返还利息率等于过去一个保单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居民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息率的算术平均值。

  七、保单年度中利差返还金额应当根据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0)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1)加上该保单年度给付金额(B)后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max(i-i',0)×(Vo+V1+B)÷2

  其中:

i为利差返还利息率;

  i'为利差返还保单的预定利息率。

  

第四部分保单现金价值

  八、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

  九、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一、利差返还保单其他准备金的提取,按照下述方法执行:

  

(一)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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