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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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
5.3安全防护
5.4应急结束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培训演练
6.4宣传教育
7后期处理
7.1后期评估
7.2灾害补偿
7.3抚恤与补助
7.4恢复生产
8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江苏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江苏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江苏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口蹄疫在l4天内,江苏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或江苏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江苏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范围内(含镇江市)有3个设区市发生疫情。
江苏省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江苏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江苏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14天内,江苏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包括镇江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镇江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江苏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包括镇江市在内的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江苏省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镇江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镇江市或在镇江市发生。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镇江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镇江市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口蹄疫在14天内,镇江市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镇江市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镇江市有3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镇江市已经消灭、但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镇江市又有发生。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羊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
新区党政办、宣传部、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国检新区办事处、镇、街道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社会发展局:
畜牧条口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根据预防控制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组织对扑灭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卫生条口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和信息沟通,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条口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收、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宣传部:
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经济发展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组织畜禽及畜禽产品市场调控,维护市场供应稳定。
财政局:
负责保障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
公安分局: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协助做好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检查工作。
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区办事处:
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3.1.2各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2日常管理机构
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
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
3.2.2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
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具体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承担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社会发展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社会发展局根据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相关科研院校(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镇、街道,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站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新区畜牧兽医站报告。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级兽医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