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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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该问题的概念进行说明。
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
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本文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法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实施机制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缺憾的完善设想。
以及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
环境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
【Summary】
As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ecologicaldamageisserious,environmentallawsofthepublicparticipationinmattersofprincipleismoreandmorepeople'
sattention.theproblemliesinthesixties,thelastcenturyisconstantlydevelopedinpractice,tosumup.Asthe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environmentandthe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ofgloballegaldocument,environmentallawsinthepublicparticipationinmattersofprinciplewasascholar'
sstudyinterestinourcountry.atpresent,china'
sscholarstothisstudyismuchthinking,notonlyinconceptualterms,andinthebodyandthecontentsofthedivisions,especiallytheprinciplesofthetheory.italsoThus,thefirstpartoftheproblemofconceptinpromotingenvironmentalprotection.thepublicasanimportantforce,itsrisefromthepublicsocialconstructionism,whichhelpspeopleoftheconceptsofliberation,civilsocietyorganizations,publicparticipationinenvironmentalprotectiontoprovideideasinpreparationforpublicparticipationinthebasicprinciplesofenvironmentallawshavebecomeatheoreticalbasis.Toestablishthepublictoparticipateinthesameprincipleistoprotecttheenvironmenttothebasichumanrightsofthenaturalrequirementsforpublicparticipationindiscussingtheprincipleofbasictheoriesofthispaperanalysedourenvironmentsforthepublictoparticipateinrelevantprovisionsandproblemandtoimproveourenvironmentsofpublicparticipationintheprincipleoflegislation.thisproposalinprincipleisthatpublicparticipationinenvironmentallawsonthebasisofthebasicprinciples,whichcombinesprinciplesofenvironmentallawsintherelevantlegislationthestatusquo,Tothepublictoparticipateintheprincipleoflegislationandenforcementmechanismreflectstheinadequateandmadesomesupporttheideaofperfection.andtoimprovepublicparticipationintheimplementationmechanism.
【Keywords】
Environmentallaws,Environmentalprotection,Publicparticipationin,Publicparticipationinprinciple
目录
一、摘要………………………………………………………………………………………1
一、目录………………………………………………………………………………………2
一、公众参与原则之理论基础………………………………………………………………3
(一)环境权…………………………………………………………………………………3
(二)公共信托………………………………………………………………………………3
(三)公众参与原则…………………………………………………………………………4
二、发达国家国内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4
(一)美国……………………………………………………………………………………4
(二)日本……………………………………………………………………………………4
(三)英国…………………………………………………………………………………4
(四)其它国家……………………………………………………………………………4
三、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5
四、公众参与原则存在的问题………………………………………………………………5
五、如何有效推进公众参与原则……………………………………………………………6
(一)立法建议………………………………………………………………………………6
1、明确公众的权利和义务………………………………………………………………6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7
3、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7
(二)奖励建议………………………………………………………………………………7
(三)公开建议………………………………………………………………………………8
(四)教育建议………………………………………………………………………………8
参考文献………………………………………………………………………………………9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
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
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
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
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人类的共实。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人类环境意识觉醒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是否重视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一切社会现象要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和拥有广泛的影响都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之理论基础
(一)环境权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
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新的社会价值观和生态理念。
目前,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其宪法或相关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环境权,但是,由于环境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对其概念的确定性国际社会及法学界并未达成共识。
李步云先生曾论述过人权的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状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需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此种权利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环境权就是这样的一种权利,它产生于人类保护环境实际需要中,源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它是人的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护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将有助于环境权逐步地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
因为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途径。
所以,在宪法和相关环境立法中首先确认公众参与权,将有助于环境权的最终实现。
因为,当公民的环境权被侵害时,正是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和良好地运转才使环境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公共信托
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
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
国民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将其委托给国家,由国家加以管理,国民与国家之间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
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和维持。
该理论将环境要素界定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确立了财产上的法律关系,打破了过去环境资源无主的局面,既有利于法律对环境要素的开发和利用行为进行调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也为国民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结束了环境要素无人管理的历史。
国家环境管理权力的来源和权力获得的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