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734285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六)《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的通知》(沪房管规范〔2018〕5号)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7〕30号);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及《关于延长《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8〕7号);

(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十)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3.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订主体。

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

协商不一致或者无故缺席的,由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提出确定签订主体的建议,建议及相关协商资料送交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的,可依法书面委托代理人签约。

四、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为单位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且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等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等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

住宅

简屋

换算

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

补贴系数×

根据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本地块补贴系数为0.3。

根据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

补贴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

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格×

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三)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五)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未按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书面申请的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视作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折算公式为: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

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

居住困难户人数×

22平方米/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

23000元/平方米。

《普陀区陕西北路(安远路-新会路)道路拓宽改建工程地块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核查认定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公布。

七、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一)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奖励期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0元,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算。

未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本项奖励费按以下方式减扣:

签约奖励期结束后30日内签约的,本项奖励费用减扣5000元;

签约奖励期结束后第31日至第60日签约的,本项奖励费用减扣10000元;

签约奖励期结束后第61日之后签约的,本项奖励费用减扣15000元。

(二)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的,对已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奖励8000元,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算。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的,对在规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户予以奖励4万元。

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延迟一天搬离,本项奖励费减扣人民币1000元,扣完为止。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在规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