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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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内信用证系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承诺。

本行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行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本行国内信用证仅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条 本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开证日后180天。

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四条 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适用范围为:

(一)本行系统内(含系统内同一分行及不同分行之间);

(二)与其他同业之间的跨系统业务。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 会计科目和账户

第六条 会计科目设置

(一)开出国内信用证

在表外或有事项类科目“开出信用证”一级科目下设置“开出国内信用证”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采用收付记账方核算。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买方押汇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卖方押汇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五)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

在资产类科目“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六)国内信用证代付

在资产类科目“代付及应收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二级会计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收款”科目余额在

借方,“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应付款”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七)国内信用证代付到期垫款

在资产类科目“垫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垫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信用证垫款业务,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收入

在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手续费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产类科目“应收利息”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应收利息”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应收利息,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未确认信用证业务收益”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未确认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九)国内信用证业务支出

在损益类科目“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利息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手续费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支出,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业务种类和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产类科目“应付利息”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信用证应付利息”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应付利息,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在负债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未确认信用证业务支出”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用证业务未确认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十)国内信用证托收

在表外备查登记类科目“应收托收款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核算和反映应收托收信用证业务,采用收付记账法核算。

按支行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国内信用证保证金

在负债类科目“保证金存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开出信用证保证金”,核算和反映开出信用证保证金,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客户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本行国内信用证保证金管理按照本行保证金账户管理业务制度执行。

所有信用证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开证行可退还开证保证金。

保证金退至原支出结算账户。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第三章 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八条 国内信用证的开出

信用证开立,经办行应根据信用证留底联做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会计分录:

(一)收到保证金

借:

活期存款

贷:

开出信用证保证金

(二)开证时收取相关费用

借:

活期存款

贷:

国内信用证手续费收入

   贷:

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三)开出信用证,表外核算

收:

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九条 开出国内信用证修改时,按增记或减记的金额进行表外核算。

会计分录:

增记

收:

开出国内信用证

减记

付:

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十条 开出国内信用证撤销时,销记表外。

会计分录:

付:

开出国内信用证

同时退还保证金,

借:

开出信用证保证金

贷:

活期存款

第四章 国内信用证托收

第十一条 国内信用证托收

委托收款行发出委托收款,凭寄单通知书留底联作表外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收:

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十二条 收到委托收款款项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支付来账收(付)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

借:

存放同业等科目

贷:

活期存款

付出:

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十三条 未获付款的单据退回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签收,同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付:

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十四条 未获付款的单据退回,经办行换单处理。

会计分录:

付:

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原出单金额)

收:

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新出单金额)

第五章 国内信用证付款

第十五条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议付/托收凭证、单据及寄单面函或委托收款行寄交的托收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 国内信用证付款

国内信用证付款时,支取开出信用证保证金,对外付款,同时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会计分录:

借:

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保证金不足部分)

贷:

国内信用证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

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贷:

存放同业等科目

第十七条 国内信用证通知、议付、换单、索偿等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业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

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信用证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

国内信用证邮电费收入

第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注销

国内信用证注销,退还保证金,同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

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贷:

客户存款

付:

开出国内信用证

第六章 买方押汇

第十九条 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第二十条 发放买方押汇款项,应与申请人约定明确的期限和利率,办理放款业务。

会计分录:

借: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贷:

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一条 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收取可按月或按季扣收。

会计分录:

(一)计提买方押汇利息收入

借: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应收利息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利息收入

(二)客户支付利息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买方押汇到期

买方押汇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第二十三条 买方押汇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时,按照逾期贷款处理。

第七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第二十四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是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 发放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与申请人约定明确的期限和利率,办理放款业务。

会计分录:

借: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贷:

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六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利息收取可按月或按季扣收。

会计分录:

(一)计提打包放款利息收入

借: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应收利息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利息收入

(二)客户支付利息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应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买方押汇到期

买方押汇到期,客户办理还款。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

第二十八条 买方押汇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时,按照逾期贷款处理。

第八章 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

第二十九条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第三十条 国内信用证议付。

是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三十一条 发放卖方押汇、议付款项

发放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押汇利息可以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一)预收方式。

即在给予押汇时预先扣收应收利息,押汇到期尚未收汇的,据实向客户补收利息。

如有余款,则转入客户账户。

发放融资时,

会计分录:

借: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贷: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未实现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二)实收利息方式。

收汇后按实际押汇天数计算押汇本息及有关费用,并直接从收回款中扣收,余款则入客户账户。

发放融资时,

会计分录:

借: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

贷:

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三十二条 预收方式摊销利息收入

预收利息方式时,分期摊销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借:

未实现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 实收方式计提利息收入

实收利息方式时,分期计提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一)计提时

借: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应收利息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二)客户归还利息、本金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应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款项到期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款项到期,办理归还手续。

借:

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

国内贸易融资及池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

第三十五条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款项到期如实际收款期限超过押汇或议付天数,则应向开证行或借款人追索迟收利息(或主动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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