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问题探讨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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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
“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间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
1.资产组合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
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
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
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
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
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
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
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
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
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指形成—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
现金;
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
3.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
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
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
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
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
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义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两种会计确认模式:
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
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
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留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
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
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日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125号准则:
《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
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
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
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高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
例:
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
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
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
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须作一笔担保负债。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使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
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
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
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结 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
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
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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