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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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所采用图例为全市统一标准。

2.0.4【职责划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总平面图》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要件,由各规划分局负责进行技术审查。

《郑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评价指标表》作为引导性指标,纳入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送审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中,由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单位进行图纸与指标复核,作为各规划分局进行技术审查的参考指标。

2.0.5【竖向设计】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促进雨水就地渗透消纳。

项目内部道路横坡坡向临边绿化带,道路径流先经由两侧绿化后再汇入调蓄设施或排水管道。

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应注意设置反坡,防止雨水进入车库。

竖向设计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重要审查内容,各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进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复核把关。

2.0.6【汇水分区】建设项目内依据场地地形,把场地规划分为不同的区块来汇集各自区块的地表、屋面雨水径流到同一出水口的过程。

汇水分区的划分应综合考虑竖向、低影响开发设施布局以及各分区雨水调蓄容量的分配,以实现整个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目标。

2.0.7【分值标准】《郑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评价指标表》的规划评价满分100分。

总分达到50分的新建项目可核定为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的达标项目;

总分达到55分的新建项目可核定为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的达标项目。

市域范围内新建中小学、中等专业院校、高等院校项目执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的标准,总分达到60分即可核定为达标项目。

市域范围内新建工业、仓储类项目均执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的标准,总分达到45分即可核定为达标项目。

2.0.8【加建续建】对于同一宗地且同一规划地块内的加建、续建项目,已审批建筑未执行海绵城市规划要求,且加建、续建部分用地面积小于该地块面积的30%,同时满足加建、续建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加建、续建项目可不执行海绵城市规划要求。

加建、续建部分用地范围由新老建筑最近处中心线、地界线、红线、或绿线围合而成。

2.0.9【特殊情况】严重污染源地区(地面宜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制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气库、加油加气站等)、水源保护地等特殊区域不执行海绵城市规划要求。

上述地区如确需开展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应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地下水和水源地造成污染。

 

3建设项目评分规则

3.0.1【建筑密度评分规则】

建筑密度M

得分

M≤15%

10

15%<M≤20%

9

20%<M≤25%

8

25%<M≤30%

7

30%<M≤35%

6

35%<M≤40%

5

40%<M≤45%

4

45%<M≤50%

3

50%<M≤55%

2

55%<M≤60%

1

60%<M

3.0.2【绿地率评分规则】

绿地率G

40%≤G

35%≤G<40%

30%≤G<35%

25%≤G<30%

20%≤G<25%

15%≤G<20%

10%≤G<15%

5%≤G<10%

G<5%

3.0.3【地下空间利用率评分规则】

地下空间利用率Rd

0≤Rd≤50%

50%<Rd≤55%

55%<Rd≤60%

60%<Rd≤65%

65%<Rd≤70%

70%<Rd≤75%

75%<Rd≤80%

80%<Rd

注:

地下空间利用率是指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正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3.0.4【绿色屋顶率评分规则】

绿色屋顶率Gr

60%≤Gr

14

55%≤Gr<60%

13

50%≤Gr<55%

12

45%≤Gr<50%

11

40%≤Gr<45%

35%≤Gr<40%

30%≤Gr<35%

25%≤Gr<30%

20%≤Gr<25%

15%≤Gr<20%

10%≤Gr<15%

5%≤Gr<10%

Gr<5%

绿色屋顶率是指绿色屋顶正投影面积与建筑屋顶正投影总面积之比。

本标准中绿色屋顶是指在屋面标高不低于室外地坪1.5m的建筑屋面上进行的且覆土厚度达到300mm的屋顶绿化。

建筑屋面标高大于室外地坪标高超过60m采用绿色屋顶技术时,不计入绿色屋顶率。

采用蓝色屋顶技术可不受屋面标高限制,均可计入绿色屋顶率。

建筑屋顶正投影面积应从女儿墙外墙面算起,含女儿墙面积。

绿色屋顶中的硬化面积不应大于总绿色屋顶面积的30%。

屋顶绿化不宜种植高大速生乔木和根系发达植物,树木定植点与边墙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应做好乔灌木的固定设施,防止掉落伤人。

屋顶绿化设计要求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的规定。

蓝色屋顶是通过增加限流设施对屋顶雨水径流进行临时滞留,同时也可以对少量径流进行暂时储存,延迟雨水径流到达下游管道的时间,从而降低峰值流量。

蓝色屋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提高屋顶雨水口高度形成一定高度的蓄水位并增加限流设施;

二是在硬化屋顶铺撒一层蓄水材料,如陶粒。

3.0.5【透水铺装率评分规则】

透水铺装率P

70%≤P

65%≤P<70%

60%≤P<65%

55%≤P<60%

50%≤P<55%

45%≤P<50%

40%≤P<45%

35%≤P<40%

30%≤P<35%

25%≤P<30%

20%≤P<25%

15%≤P<20%

10%≤P<15%

P<10%

注:

透水铺装率是指人行道、停车场、广场、道路采用透水铺装或透水道路的面积与人行道、停车场、广场、道路总面积之比。

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渗排水管,且覆土厚度达到1.5m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做透水铺装处理。

汽车回收及维修点、加油站和径流污染严重的工业仓储等区域不得采用透水铺装。

建设项目内部道路应采用透水或半透水铺装结构。

3.0.6【下沉式绿地面积率评分规则】

下沉式绿地面积率Gd

24%≤Gd

22%≤Gd<24%

20%≤Gd<22%

18%≤Gd<20%

16%≤Gd<18%

14%≤Gd<16%

12%≤Gd<14%

10%≤Gd<12%

8%≤Gd<10%

6%≤Gd<8%

4%≤Gd<6%

2%≤Gd<4%

Gd<2%

下沉式绿地面积率是指广义的下沉式绿地,包括狭义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湿塘、干塘、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绿地的正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狭义下沉式绿地是指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5m,且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大于等于100mm、小于等于200mm的绿地。

溢流口顶部应高于绿地100-150mm,溢流口顶部标高应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50-100mm。

下沉式绿地与建筑物基础和建筑外墙面应保证大于等于3m的水平距离,且下沉式绿地最窄处宽度不得小于2米。

下沉深度超过0.1m的狭义下沉式绿地超出0.1m部分的调蓄空间也应计算雨水调蓄容积。

计算方式为:

有效容积V(m³

)=下沉绿地面积s(㎡)×

有效深度h′(m)

有效深度h′(m)=绿地下沉深度h(m)-0.1m

3.0.7【覆土厚度评分规则】

覆土厚度F

3.0m≤F

2.1m≤F<3.0m

1.8m≤F<2.1m

1.5m≤F<1.8m

F<1.5m

本编制要点中覆土厚度是指建设项目中地下建筑顶板之上的覆土厚度。

一个项目中出现不同覆土厚度,可根据占地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取平均值。

当有覆土的地下建筑顶板正投影面积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时,此项不得分。

3.0.8【雨水生态传输率评分规则】

雨水生态传输率Te

(m/ha用地面积)

140≤Te

120≤Te<140

100≤Te<120

80≤Te<100

60≤Te<80

Te<60

雨水生态传输是指采用植草沟、卵石沟等自然地表排水形式进行低影响设施间的雨水输送。

雨水生态传输率是指项目基地内植草沟或卵石沟的总长度m与建设用地面积ha的比值。

植草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形式,底面敷设卵石促进雨水下渗,两侧斜坡植草净化径流雨水,上口宽度大于等于100cm、小于等于200cm,下口宽度大于等于50cm,深度应为10~25cm,两侧最大边坡宜为(水平:

垂直)3:

1,纵坡不宜大于6%,纵坡较大时宜设置为阶梯型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台坎。

植草沟、卵石沟等生态雨水传输设施不计算雨水调蓄容积。

3.0.9【单位面积雨水调蓄容积评分规则】

单位面积雨水调蓄容积Vr

(m3/ha用地面积)

140≤Vr

15

130≤Vr<140

120≤Vr<130

110≤Vr<120

100≤Vr<110

90≤Vr<100

80≤Vr<90

Vr<80

单位面积雨水调蓄容积是雨水设计调蓄容积与每ha用地面积的比值。

进行海绵规划评价或海绵规划专项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不得少于80m3/ha雨水调蓄设施,作为该项目场地内最终排入市政管网前的雨水蓄留措施。

雨水调蓄设施应采用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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