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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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XF1001)V.201208合同编号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购买坐落于的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其他:

(三)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

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1.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

2.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第五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1.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3.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地产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贷款资金转账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

月利率x(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

(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1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未到期本金x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

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当月实际天数×

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月利率x(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1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6.其他: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

分期还款的贷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

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开户行:

(四)在每期还款日16:

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

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

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五)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中请提前偿还伞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

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中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一)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

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延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延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延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

如贷款人不同意延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50%)确定。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100%)确定。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第

(二)款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4.要求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上调贷款利率;

8.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人违约,除前款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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