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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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免政策

XX市现行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和减免规则依据《XX市献血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执行(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血费减免平台

依托《XX市献血者用血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用血服务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血费减免平台,与“首都献血”微信公众号和“首都献血”APP“献血报销”模块共同形成统一的血费减免管理系统。

(二)形成全市统一的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直免

XX市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驻京军地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医疗机构通过《用血服务系统》核实个人信息,获取减免金额,在患者门急诊和住院费用结算时直接减免相关用血费用。

各区献血办和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定期与医疗机构对减免费用进行结算。

医疗机构直免流程见附件2。

2.血费报销

XX市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用血的,自用血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可自愿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用血费用报销:

(1)自助报销。

无偿献血者或用血者通过“首都献血”微信公众号或“首都献血”APP“献血报销”模块提交申请,XX市献血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报销费用转账到献血者名下银行卡。

(2)现场报销。

无偿献血者或用血者持相关凭证到各区献血办、采供血机构、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办理用血费用报销,现场报销机构(见附件3)使用《用血服务系统》做好登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报销费用直接交给献血者或用血者,或者转账到献血者名下银行卡。

(3)邮寄报销。

无偿献血者或用血者将相关凭证邮寄至地方采供血机构、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办理用血费用报销,邮寄报销机构(见附件3)使用《用血服务系统》做好登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报销费用转账到献血者名下银行卡。

(三)制定全市统一的减免标准

根据《XX市献血管理办法》规定,用血费用减免仅限于个人临床用血时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输血费用中因配血、输注等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减免标准参照现行全血价格执行,即每200毫升全血按照220元的标准进行用血费用减免。

今后随本市血液价格调整而调整。

减免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结算发票中输血费用总金额。

(四)精简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方便献血者,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4和附件5。

四、经费来源与结算方式

在XX市地方采供血机构献血的,血费减免经费从还血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血费减免经费从驻京部队献血管理费中列支。

(一)医疗机构直免结算

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献血办或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提出直免结算申请,区献血办按照《用血服务系统》中确定的减免金额,打印结算清单,于医疗机构申请当月,将结算费用转账至医疗机构账户。

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参照前述流程,每半年将结算费用转账至医疗机构账户。

(二)血费报销结算

审核机构按照《用血服务系统》中确定的减免金额,于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费用转账到献血者名下银行卡。

献血者已故的,提供已故证明,将减免费用转账到亲属名下的银行卡。

(三)其他说明

在地方采供血机构和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都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军地献血者”),其用血减免费用按献血者在军地献血量的比例进行分割,由市献血办、区献血办与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分别承担。

地方血费报销部门与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每年度对军地献血者通过报销途径减免的用血费用进行审核,打印结算清单,相互进行结算清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

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献血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尽其责,加强配合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市血液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要做好献血者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

各区献血办要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做好血费现场报销服务和辖区医院直免费用结算工作。

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做好用血者甄别和审核、资金垫付和申请、优化院内流程、系统改造和对接,为在本机构就诊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做好服务。

(三)加强管理,把控风险

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关系到财政经费的使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财务结算要求,做好相关凭据收集、上传、存档和费用结算,大额报销要做好复核。

(四)做好宣传,加强培训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献血管理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做好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服务的宣传,提升献血者、用血者的知晓度。

负责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的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特别是血费减免政策、服务注意事项等,强化服务意识,真诚服务、贴心服务,为献血者提供最大便利。

 

附件:

1.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和减免规则

2.医疗机构直免流程

3.用血费用减免提交材料

4.亲属关系承诺书

附件1

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和减免规则

一、用血费用减免政策

《XX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2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10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用血费用减免规则

(一)献血量指在XX市范围内捐献血液总量。

在XX市地方采供血机构和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记录可以合并计算献血总量。

(二)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400毫升计算。

(三)献血者本人血费减免待遇和亲属血费减免待遇可分别享受。

(四)献血者有多个亲属用血的,减免费用遵循总量原则,减免额度用完为止,不同亲属间不重复享受。

(五)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额度内报销,一次用血不得重复报销。

附件2

医疗机构直免流程

(一) 

申请用血时

医院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增加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政策介绍。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献血者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政策。

(二) 

申请用血过程中(出院前完成)

如患者本人是献血者,医院使用患者身份信息在《用血服务系统》查询献血情况,告知患者减免额度。

如患者是献血者亲属,医院需要使用献血者身份信息在《用血服务系统》查询献血情况。

患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上传系统或签订《亲属关系承诺书》后,医院告知患者减免额度。

医院确定用血费用减免额度后,自动生成并打印《临床用血费用减免通知单》(以下简称《减免通知单》),供出院结算时使用。

(三)结算时

结算部门为患者办理正常结算手续后,立即确定患者血费减免金额,患者签字确认。

医院垫付相应金额至患者押金账户,减免金额不超出《减免通知单》额度。

结算部门在《减免通知单》上登记医疗机构收费收据编号等相关信息。

(四)结算后

医院通过《用血服务系统》中登记本次用血相关信息(收费收据编号、用血时间、用血品种、用血量),每月10日前向区献血办或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发出结算申请。

区献血办收到结算申请后,自动生成《医院直免结算清单》,按照财务流程当月将直免费用转账至医院指定账户。

附件3 

用血费用减免提交材料

材料类别

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血费报销

身份

证明

献血者

本人用血

献血者提供身份证号。

献血者提供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医疗机构通过《用血服务系统》查询确认。

审核部门通过《用血服务系统》查询确认。

亲属用血

献血者、用血者提供身份证号、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或《亲属关系承诺书》。

献血者、用血者提供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或《亲属关系承诺书》。

医疗机构通过《用血服务系统》查询确认,上传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承诺书》。

审核部门上传,通过《用血服务系统》查询确认,上传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承诺书》。

医疗机构

收费收据

医疗机构通过《用血服务系统》填写收费收据编号等相关信息。

献血者或用血者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审核部门上传《用血服务系统》。

用血明细单

医疗机构通过《用血服务系统》填写用血明细等相关信息

付款信息

转账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献血者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献血者已故的,提供已故证明和亲属名下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其他说明

1.有《无偿献血证》,在《用血服务系统》无相关献血记录的,由核发其《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审核,由XX市献血办公室或驻京部队血液协调办负责在《XX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同步至《用血服务系统》后,再申请血费减免服务。

2.献血者或用血者委托他人代办用血费用减免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和联系方式。

附件4

亲属关系承诺书

献血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用血者姓名 

献血者与用血者系 

亲属关系,满足《XX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享受用血费用减免条件。

(以下为委托代办人填写)

代办人姓名 

本人郑重承诺:

本次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因虚假关系或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XX市血液经费流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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