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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

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

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不能含糊不清。

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的理由要明确。

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做到了吗?

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

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资格)。

二、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理由是:

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

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

(注:

^|**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

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

有无关规定及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

例如:

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

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

例如:

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

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

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平方米,钢

筋计算总量为65.23吨,经济指标仅为18.6公斤/平方米,明显偏低。

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

平方米。

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

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

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

附部分图片:

(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

(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

(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

(二层配电室未计算造价)

(所有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均未计算造价)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施工措施费用明显不符合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

措施费通常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争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采用脚手架、不可能没有临时设施

费用发生,否则施工工人就没有住宿地方。

根据沪建交【2006】445号文

件规定,本案争议工程措施费率采用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的3.3%--3.8%

较为合理。

五、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何没有采用93定额计算工程造价?

采用

2000定额是否经过原被告同意?

虽然93定额已被上海市定额站声明作废,

但在实践中采用93定额的情况大量存在。

并且93定额的人工含量明显高

于2000定额。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2年10月27日

附施工措施费规定:

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7-05

索取号

AB4101086-2006-004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交〔2006〕445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交〔200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

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

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

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

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

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

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

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

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附件1:

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

安全警示标志

rlrh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现场米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

(2)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3)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砼砌块等墙体;

(4)市政、公路工程可采用统一的、连续的施工围栏;

(5)施工现场岀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m,严禁

透视及敞口施工。

各类图板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文明施工承诺公示牌、消防保卫牌;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劳动保护管理网络图。

企业标志

(1)现场岀入的大门应设有企业标识;

(2)生活区有适时黑板报或阅报栏;

(3)宣传横幅适时醒目。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二级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主干道应适时洒水防止扬尘;清扫路面

(包括楼层内)时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

(4)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圭寸闭、降尘措施;

(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7)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8)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9)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所有施工人员应当按劳动保护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

rlrh

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当消防水源不能够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3)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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