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及动火工作票概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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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

签发人

2017

2020/03

孙坚

金荣明

郭伟

2017/02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动火工作管理范围

解释

部门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HSE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HSE部消防专职岗位

XXX-YW-XX-XX

1目的

通过贯彻本标准,达到控制动火,安全动火,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目标。

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及动火工作票的管理目标范围、要求、安全责任及动火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2上海市《消防条例》

3.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4动火工作管理标准范围,公司施行二级动火工作制度,特殊情况下(机组大修期间)经消委会研究,报消防管理人同意,方可执行三级动火工作票。

4.1一级动火

4.1.1(供)氢站内动火作业;

1号、2号、3号、4号运行机组氢系统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4.1.2油库(罐)区(挡油墙以内)的动火作业。

4.1.3危险品仓库内动火作业。

4.1.4运行中油变压器(主变、备变、厂变)本体及附属油系统设备动火作业。

4.1.5网控室、集控室及下面电缆层内动火作业。

4.1.6计算机房动火作业。

4.1.7档案室库房内的动火作业。

4.1.8燃油储油罐、储氢罐动火作业除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外,必要时还应有HSE部负责上报市消防部门批准,报送股份公司安监部备案。

4.1.9钛管凝结器内动火。

4.1.10脱硫吸收塔内除雾器层、脱硝及以上部位动火作业。

4.2二级动火

4.2.11-4号运行机组氢系统5~10米内的动火作业。

4.2.2制粉系统的动火作业。

4.2.3汽轮机油系统的动火作业。

4.2.4油库(罐)区50米范围内的明火管理区的动火作业。

4.2.5与油区可靠隔绝的燃油管道的动火作业。

4.2.6升压站内设备的动火作业。

4.2.7主变储油箱的动火作业。

4.2.8其他控制室的动火作业。

4.2.9油漆仓库的动火作业。

4.2.10木工仓库及作业场所的动火作业。

4.2.11氨箱及浓氨系统的动火作业。

4.2.12#1、#2港机动力机房内动火作业。

4.2.13斗轮机液压系统动火作业。

4.2.14斗轮机液压系统动火作业。

4.2.15A.B碎煤机内部动火作业。

4.2.16筛煤机A、B内部动火作业。

4.2.17所有皮带机上部设施动火作业。

4.2.18蓄电池室的动火作业。

4.2.19通信机房内的动火作业。

4.2.20电缆槽、架内的动火作业。

4.2.21电气开关室内动火作业。

4.2.22脱硫吸收塔防腐层、烟道防腐层及与防腐层直接接触的钢板或钢结构上的动火作业。

4.3特殊情况下(机组大修期间)三级动火执行规定

4.3.1厂区内在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区域。

4.3.2三级动火工作票中运行应在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

4.3.2.1在运行生产区域动火应有运行执行许可。

4.3.2.2在非运行生产区域动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许可。

4.3.3三级动火工作结束,需运行许可人签名时现暂时签在备注一栏。

5动火工作票填写和审批顺序

5.1进行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先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B)。

5.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专业主管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动火前二天送公司HSE部复核,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3进行二级动火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先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件二)。

5.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领班填写,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主管审核,并于动火前1天送公司HSE部复核后,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5.5三级动火手续的办理

5.5.1三级动火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由动火班组领班填写动火工作票(见附录B.3),由领班审核,部门或专业主管批准,并报送HSE部备案。

5.5.2三级动火必须经部门批准,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

5.6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当天(设备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设备大修除外),动火工作票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为七天(设备大修除外)。

其中油罐大修期间,首次动火按一级动火工作票规定执行,次日及以后,除严格执行油罐一级动火安全措施外,动火动作票可改为二级执行。

5.7夜间抢修或公休日动火由检修部门值班负责人签发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由值长批准,一级动火由值长会同公司总值班批准。

5.8对涉及运行设备的动火工作,必须同时执行设备停复役标准和动火工作许可手续。

5.9涉及运行设备的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部门、运行、安环各一份。

不涉及运行设备的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动火部门、安环各一份。

5.10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5.1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5.12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与动火工作有关的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6.1动火工作票审核,复核和批准人应负下列安全责任:

·

动火工作的必要性。

动火工作的可行性,动火工作是否安全。

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一级动火首次动火:

公司领导、HSE部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动火现场;

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的测定或粉尘浓度的测定,动火人资格审定。

二级动火首次动火:

公司HSE部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主管必须到动火现场。

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的测定和粉尘浓度的测定,动火人资格审定。

二级动火工作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三级动火首次动火:

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主管,班组领班必须到动火现场。

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动火人资格审定。

6.2运行动火许可人应负下列安全责任:

6.2.1审查工作票所列动火工作项目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符合现场条件。

6.2.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

6.2.3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

6.3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下列安全责任:

6.3.1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

6.3.2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均已完成。

6.3.3向动火执行人布置动火安全要求,交待防火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6.3.4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

6.3.5工作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4消防监护人员应负下列安全责任:

6.4.1动火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6.4.2检查现场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良好。

6.4.3一、二级动火,始终在现场监视动火作业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6.4.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4.5一、二级动火消防监护人由厂消防队员担当,三级动火消防监护人由部门落实专人负责。

6.5动火执行人责任:

6.5.1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工作票已经审核、复核、批准有效,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6.5.2按动火工作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如违反“十个不准烧”(见附录A)的规定,可拒绝执行。

6.5.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围内动火。

6.5.4动火工作间断和终结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无残留火种。

6.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6.7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6.7.4检修部工场间内,作为我厂固定动火点。

在固定动火点里动火,不需要动火工作票。

7机组停役检修动火管理

7.1上海电力系统内单位,参加“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机组停役检修工作,需进行动火工作时,根据“谁检修,谁负责”的原则,按公司《动火作业与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的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标准。

7.2乙方(电力检修单位)在确定对(甲方)的设备检修参加竞标时,同时必须熟悉甲方的动火作业及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7.3乙方根据项目检修的需要,必须提前将开好的动火工作票,送甲方工作负责人审查备案(一、二级动火票提前7天)。

7.4甲方有权补充动火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巡查现场,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立即责令其停止动火工作进行。

7.5甲方因运行设备防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乙方有权提出要求整改,并停止动火,乙方未经甲方运行认可系统隔离已满足动火安全要求。

擅自动火的,作违章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负全责。

7.6乙方参加设备紧急抢修时,(机组复役前的试运行期间)甲方负责人可视危险性的大小,逐级按规定送批。

动火工作票必须经甲方负责人审核批准。

7.7乙方在执行动火标准时,不可擅自降低、审查和批准顺序要求。

7.8多个乙方同时在相关方位交叉作业时,或一方动火有可能影响到另一方正常作业时,由动火方提出申请,甲方工作负责人现场协调。

7.9非电力系统单位,承包公司的外发包工程,其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及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执行。

其动火工作票由甲方项目负责人执行,其责任按规定各负其责。

8动火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措施

8.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之前;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遇有火警、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隐患之前;

氢冷发电机本体及附属氢系统检修工作在未倒氢之前;

机组排氢时,本机组范围内;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8.2动火现场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8.3各级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定防火的各项安全措施。

8.4各级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无残留火种。

8.5氢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

电、火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电、火焊设备;

严禁利用氢、油管道做接地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电焊机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禁止用铁棒等金属棒代替接地线;

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拉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

动火前必须泄去氢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洗管道或进行置换,用灌水排氢法将罐内和管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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