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对不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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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对不对

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对不对?

  篇一:

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不一样

  今年47岁的农民工王淑芬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因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有着经纬之分,法官断案后有失有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

王淑芬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今年1月31日起解除,但工程公司需要为王淑芬补缴2001年4月至今年1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支付3424元经济补偿金、48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今年1月的生活费500元。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而劳务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时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1993年3月,外地进京农民工王淑芬在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0年4月,双方签订1年的《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

2002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当日至200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3年2月工程公司向王淑芬发出拟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书明当月26日要将回执意见填好返回。

后王淑芬在回执上选择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后双方未正式续订劳动合同。

2003年8月,王淑芬被安排回家待岗,至12月,工程公司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

2003年12月1日,工程公司向王淑芬发出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1月31日届满,企业拟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王淑芬在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工程公司为其缴纳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为此,王淑芬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判决工程公司支付万元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工资收入损失等3万余元。

但因一审法院只满足王淑芬的部分要求,王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法官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王淑芬与工程公司自2000年4月开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自此属农民合同制工人。

而此前,王淑芬虽在工程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建立保险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1993年3月至2000年4月期间属于连续工作,故其与工程公司在当时的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时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官同时认为,王淑芬与工程公司去年3月31日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在同年12月1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应予撤销。

但鉴于双方均表示愿意自今年1月31日起终止劳动关系,故予以准许。

工程公司应向王淑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双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愿是在案件审理中达成,工程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给付补偿金问题。

工程公司已为王淑芬缴纳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无需法院判决。

工程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淑芬缴纳失业保险,故应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自与王淑芬建立劳动合同起,按王淑芬的工作年限向王淑芬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工程公司应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王淑芬补缴自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

据此,作出上述终审。

  篇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只一字之差,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今天赢了带您了解一下两者之间的差异。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

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三、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五、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

  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六、纳税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费税率表计算。

劳动合同---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纳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七、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

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

劳务合同

  八、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九、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十、单位义务不同:

  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三:

普通全日制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普通全日制)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岗位可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按变动后的岗位加以确认。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由甲方安排。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制。

(二)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调休,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合理调休。

另双方约定乙方的每月考勤记录可以于次月公布于员工休息室,乙方在记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对记录

  内容的认可。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六、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乙方在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

  方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资报酬,乙方的工资报酬总额中已包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其他各项补贴,具体以工资发放单为准。

  (五)如乙方加班,甲方可在六个月内安排乙方调休,不能安排乙方调休的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同时,因乙方工作具有综合计算工薪制的特点,双方约定乙方加班加点时间按2:

1折算。

  (六)甲方根据企业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七、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每年向职工公布受职工监督。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

  八、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否则双方约定甲方因此所受损失按乙方一个月工资计算。

  2、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如不辞而别达3天,视为乙方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如提供虚假入职信息、旷工三日以上、罢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从管理三次及以上等;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达5000元的;(3)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行政、刑事等原因限制人身自由达三天及以上的。

  篇四: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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