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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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海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海港和河口港新建通用码头工程;
对改、扩建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
本建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建设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和经济效益的先进、成熟的装卸工艺与设备;
当需要引进国外新技术和设备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综合优化,选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高的建设方案。
第七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期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海港通用码头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水域和岸线,码头前方、库场及集疏运等各环节的通过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尽快形成装卸效率高、集疏运畅通、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综合生产运输体系。
第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进行建设;
同时应符合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并能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机制等要求。
第九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货种、资金条件和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情况可按下列规模划分:
一、设计年吞吐量为25×
~45×
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型宜为10000DWT级以下;
二、设计年吞吐量为35×
~60×
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型宜为10000~20000DWT级;
三、设计年吞吐量为45×
~70×
t的通用泊位,设计船型宜为20000DWT级以上。
上述规模中当年吞吐量为较大值时,适用于装卸钢铁或散杂货为主的泊位,较小值适用于装卸件杂货为主的泊位。
第十一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合理泊位利用率,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泊位装卸生产率、船舶在港费用、港口投资和营运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
单泊位的泊位利用率范围值应为50%~60%,多泊位的泊位利用率范围值应为60%~70%,当泊位利用率超过70%时,应首先考虑提高装卸效率或增加作业线数,如泊位利用率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则宜增加泊位数。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由水域设施和陆域设施组成的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包括:
码头、港池、防波堤、锚地、护岸、防汛设施、工作船码头、进港航道、陆域形成、装卸机械设备、堆场、仓库、道路、铁路、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
生、通信、导助航、港作车船、计算机管理、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和港内生活建筑、计量、海关、联检、交通管理及其他配套设施。
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设置部分或全部;
对改、扩建通用码头工程必须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建港具体条件需要,积极开展成组装卸,提高装卸效率,充分发挥泊位通过能力。
第十四条装卸工艺系统的选择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加快车船周转、各环节生产能力要相互适应,满足高效、安全、合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装卸工艺设备的选型,宜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操作灵活、能耗低、污染小、维修方便的国内产品。
第十六条码头前沿应选择通用性强的装卸机械和设备;
其数量和选型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设计船型、货种以及装卸工艺等因素确定。
码头前沿应采用船机和岸机联合作业的方案。
岸机配置不宜多于2台,起重量宜采用5t~16t;
对散杂货为主的泊位也可根据需要配置较大起重量的岸机;
对3000~5000DWT级的通用泊位宜配置台架式起重机。
第十七条水平运输及库场机械选型,应根据货种运输距离、货物堆垛形式等因素确定。
件杂货的水平运输,当运距较短时,可采用铲车;
当运距较长时,可采用牵引平板车、低台架卡车。
散杂货的水平运输,可采用移动胶带式输送机、自卸卡车或牵引平板车。
仓库的堆、拆、垛作业宜采用叉车或桥式起重机。
堆场作业宜采用轮胎式起重机或轨道式起重机。
第十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不宜设铁路装卸线。
当码头前沿直取量较大时,可考虑设置铁路装卸线。
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海港通用码头的位置,应尽量选择在水深及天然掩护条件好、波浪及水流作用小、泥沙运动较弱、离岸较近的水域内。
第二十条海港通用码头的平面布置,应符合港口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各种建、构筑物,特别是同类设施的布置,应力求集中、紧凑,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海港通用码头的泊位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尺度、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及系缆要求等因素确定。
其单个泊位长度,可按设计船长加富裕长度确定;
对布置在折线转折处的通用泊位,其泊位长度必须满足船舶靠离作业的要求,并应根据码头结构型式及折线夹角的大小确定。
对在同一岸线上连续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泊位的长度应根据不同大小船舶的到港概率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二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考虑大潮时码头面不被淹没,其具体高程应根据船型、装卸工艺、水文、气象、船舶系缆、码头与陆域后方高程的衔接和掩护条件等因素,并参照邻近现有码头高程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情况下的安全停靠。
其深度应按设计船型满载吃水和富裕深度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四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库场堆存能力,应与泊位通过能力相适应。
库场建筑面积应根据年进库(场)货运量、堆存期、单位面积堆存量和集疏运条件等因素确定。
库场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散杂、钢铁为主的通用泊位每万吨设计年进库、场货运量所需库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
二、以件杂为主的通用泊位每万吨设计年进库、场货运量所需库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850。
第二十五条海港通用码头的仓库建设应以大跨度单层库为主;
当陆域面积较小,可建多层仓库,并应配置相应的库内机械。
为适应货种变化,可考虑采用拆装式钢结构仓库。
第二十六条海港通用泊位的生产、辅助生产及港内生活建筑,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当地条件设置。
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所列指标。
第二十七条海港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应根据泊位的设计年吞吐量、船舶吨级、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集疏运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2所列指标。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二十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集疏运方式应结合当地条件,采用水路、铁路、公路等多种运输方式。
第二十九条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库场区的铁路装卸线,应根据装卸工艺要求布置,避免干扰并有利于机车和各种车辆的运行。
当需要设置分区车场时,分区车场宜靠近库场装卸区。
海港通用码头的港口铁路与路网铁路应合理衔接,其接轨站应尽量靠近港区。
第三十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港内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主要道路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
通向港外的主干道应与港外道路合理衔接,其路面宽度应根据车型、车辆通过量以及其他通行要求综合确定。
港内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7~10.5m。
第三十一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给水水源,应结合全港总用水量统筹考虑,并尽量选用城市给水水源。
当需设置独立水源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二条海港通用泊位用水量包括生产、生活、消防、环保、未预见用水量等。
其用水量的确定,应贯彻节约用水的原则。
泊位日用水量不应超过表3所列指标。
第三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件杂货堆场及仓库内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排水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码头区的生产、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应符合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用电负荷属二级负荷,应配一回专用线路供电。
有条件时,应设一回备用线路。
第三十六条海港通用泊位的用电负荷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装卸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其他设施的用电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电负荷可参照表4所列指标选用。
第三十七条海港通用码头应配置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区内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垃圾等污染,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使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码头区的绿化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评估或审批海港通用泊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可参照表5所列指标,同时还应根据工程内容及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四十条海港通用泊位各分项工程的投资比例,可参照表6所列比例选用。
第四十一条海港通用泊位建设工期,可参照表7所列指标选用
第四十二条海港通用泊位定员由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组成,其定员可参照表8所列指标。
第四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按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