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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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二)商业秘密保护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
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
擅自使用、泄露;
擅自给他人使用;
盗窃。
(2)处理: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1-20万元罚款。
投影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1.主要条款2.注意事项
(二)合同的履行1.质量异议操作2.结算方式
(一)合同的订立1.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除争议的办法投影:
旅游合同文本2.注意事项:
(1)时间和地点:
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
禁止:
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2)笔墨:
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3)起草:
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4)形式:
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
(5)字词:
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
案例(6)表见代理案例(多音字,难辩是非)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
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
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
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
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
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
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
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
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6)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案例岗山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庆,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
临行前,公司经理王芹吩咐张庆:
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可由张庆自行决定,张庆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
合同订立后,张庆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
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
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
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
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
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法律链接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充分分的的理理由由认认为为代代理理是是有有权权代代理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
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二)合同的履行1.质量异议操作:
案例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
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
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
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
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链接
(1)异议时间: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
(2)异议方式: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后果:
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审理结果2.结算方式
(1)票据签章的有效条件书写上:
书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一致(金额大小写,户头、账号开户行,日期,受款人);
要用碳素墨水。
自然人:
签名用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用笔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执照户名为准;
要用在银行和工商局预留的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无效签章:
印章周边不全、签字或印章故意盖得字迹不清楚,作废的或非本单位的章。
案例
(2)空白发票和收据的使用案例永成盛商贸公司购买了长兴物资公司价值10万元的“统一”牌方便面,一手交支票一手交货。
永盛公司第二天拿了支票去兑现,工商银行的办事人员看了支票后对永盛公司的经办人讲,“这张支票长兴公司财务印章盖得不清,印章的周边不全,因此,这张支票属于废票,不能兑现”,永盛公司再去找长兴公司,长兴公司连忙认错,但在还款上一拖再拖。
这个例子说明:
长兴目的是拖欠货款。
四、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1.保证人的禁止范围2.保证时间
(二)定金
(一)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
投影1.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
保证无效,承担责任。
注意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
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
投影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脂食品厂保证案2.保证时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
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意
(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
案例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
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题原告的要求对不对?
审理结果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二)定金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构成条件为:
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
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
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问题甲方能否胜诉?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原告:
广州渔轮厂。
住所地:
广州市新港东路原告:
广州市新港东路100号。
号。
被告:
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冯祖兴,男,汉族,被告:
冯祖兴,男,汉族,1946年年9月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1997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建造合同。
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被告阳兴公司建造32.6米双拖渔船两对共4艘。
第一对船每艘造价1,715,000元,第二对船每艘造价2,507,730元,4艘渔船造价合计8,445,460元;
被告阳兴公司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预付造船款2,640,000元;
第二对船交船前支付预付款115,000元,其余造船款5,690,460元,从每对船交船之日起两年内分期支付,该对船的本金及按年利率12.06%计算的利息;
被告阳江公司以4艘渔船作为抵押;
第一对船应于1997年9月1日交船,第二对船应于1998年1月31日交船;
该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律师见证签字后生效。
1998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
被告阳兴公司以建造合同项下4艘渔船作为原告为其垫支造船款项的抵押;
被告阳兴公司归还贷款本息以两个月为一期;
利息由被告阳兴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