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探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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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探究Word下载.docx

范围;

[Abstract]Inrecentyears,employment-relatedinjurybecomesoneoftheoutstandingsocialproblems,andidendificationofsuchinjurybecomesthesocialfocusaswell.InChina,whichbringsalotofissuesistheextremelystrictrequirement,longprocessingtimeandtoocomplicatedprocedureoftheinjuryidentification;

aswellaslackofgovernmentsupervise.RegardingsuchsituationinChina,weconsequentlyfindthattodetailtheboundaryofemployment-relatedinjury,improvetheidentificationprocessandstrengthenthegovernmentsuperviseisagreatnecessity

[Keywords]identificationofemployment-relatedinjury;

regulationsofemployment-relatedinjurymanagement;

boundary

一、工伤认定的界定及其在工伤保险中的重要作用

(一)工伤认定的界定

在我国,工伤存在两种定义,广义的和狭义的。

广义的角度讲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其工作范围内,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长期从事某一类的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狭义角度讲指工伤职工在工作的进程中所受到的损害。

而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是从广义的角度来定义工伤的。

[1]

从我国的立法精神来说,工伤的构成需要四个条件。

第一,劳动者遭受到的必须是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方面的损失;

第二,此劳动者必须要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关系;

第三,这种人身伤害应该是劳动者在工作的进程中发生的。

第四,劳动者受到的人身伤害与工伤之间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工伤认定,则是指具有工伤认定资格的相关行政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中的规定作出,对于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是不是属于工伤进行确定的行政行为。

[2]如果劳动者想要获得工伤保险,就必须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那就不算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是用人单位相应的经济补偿。

[3]除此之外,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是否获得工伤保险的首要因素。

[4]申请的主体不一定是劳动者本人,其他近亲属也能申请,但必须要向相关行政部门主动申请。

在提交申请后,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是不是工伤。

只有具备了这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具有获得工伤保险的资格。

(二)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中的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其中一个险种,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保险,用人单位必须给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

[5]工伤保险可以保护劳动者在遇到工伤时得到及时的救济,是一种防止意外发生和如何处理意外的险种,同时起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救济的出发点,劳动者只有经过工伤认定这一环节,才具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资格,所以说工伤认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规定:

“具有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后,劳动者对作出的结果没有提出不服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支持此认定的,可以在结果作出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过这一系列操作以后,方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也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要想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不是属于工伤。

在意外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这是最基本的。

受伤的劳动者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照,方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也是后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等最根本的证据。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工伤员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条件。

二、我国目前工伤认定的法律现状

(一)工伤认定的主体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章规定:

“我国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并且还规定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相关政策,并且负责对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由此可见,我国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社保的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主要是因为方便工伤保险的管理和运用,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权益。

[6]社保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条中的要求进行,不得掺假。

将本应属于工伤认定为非工伤,若理由没有根据,将会受到严重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1.认定工伤的范围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制定者采用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项内容。

第一项规定明确清晰,主要反映了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

劳动者所遭受到的工伤损害必须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并且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

以前,此项规定必须满足三项“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工作原因”,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放宽了要求,不要求三项全部具备,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项体现了工伤要与工作有关的实质性标准,并且对此作出了适当的延伸,这样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第三项特别强调,在我国实践操作中,劳动者受到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因为履行工作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项是有关职业病的,这项条款属于硬标准的条款,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准,要求职业病一定得经过具有资格的医院相关部门确认。

第五项主要是强调劳动者因工外出受到工伤的情形,此项规定在最近的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强调。

“因工外出期间”是“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况,与通常意义上“工作时间”存在区别,第一二三项中的工作时间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职位的范围内,但是“因工外出期间”却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职位之外,[7]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工作的原因,派遣相关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因本身的工作要求,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

所以,“因工外出期间”可以从劳动者派遣出去是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等多方面进行论证。

第六项是针对上下班过程中非本人原因遇到的交通事故、火车事故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作出的情形。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的规定相应的拓展了范围,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上下班发生的意外伤害种类越来越多,这样修改更符合民主社会的要求。

第七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此项主要针对的是无法预测的情形。

2.视同工伤的范围

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相关的规定,第一种情形是投身于灾难救险等维护国家及公共事业的人不幸受伤的;

第二种是在工作时间内,自身疾病突发以致死亡或者经过48个小时的抢救任然无法生还;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为军人,后因公或因战争而负伤的领有革命伤残证的军人,被迫参与在介入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这是第三种情形,只要符合前面的两项规定就可以领取工伤保险。

[8]

3.排除工伤的特殊情形

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对自己的伤残存在主观故意,劳动者本身的行为并没有为用人单位带来利益等等,若将这些情形还认定为是工伤的话,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则显失公平。

所以排除工伤也就成了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

法条中侧重涵盖了三条内容“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是指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此作了规定。

在我国,我们进行认定的程序包括3个部分: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在其员工发生工伤意外时提出工伤认定,必须得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之内提出,并且得去具备相关资格的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申请延长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申请,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本人或者是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工伤认定机构受理与审核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第一要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尤其是申请时效和管辖权,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出具决定书。

受理以后,对导致伤害的原因进行核查,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应该配合工作。

3.工伤认定机构结论和送达

具备相关资格的工伤认定机构必须在接到工伤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若认定没有问题,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书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

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此结果不服的情况,可告知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对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身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对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渐渐暴露出了不合理的地方,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

上文提到,我国认定工伤的标准为“三工”,[9]首先来说说工作原因,虽然法律条文对此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似乎很完美,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各地区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各地区在实践中认定工伤的标准不一致。

其次,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比较少,而且具体的法律条文缺乏对此概念的定义,因此这就使得工作时间这一概念难以界定,形成了大量的模糊地带。

同样,法律条文对于工作场所的范围的规定也少之又少,只能从一些行政部门作出的规定中找到,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不足以解决工作场所以及职位范围的认定问题,各个地区对此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

我国在条例中第三章节第十四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被认定为工伤的几项内容,列举法具有局限性,采取这一方式明显存在很多弊端。

法律法规中,对于工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解释,仅此由列举法对于劳动者是不是认定为工伤进行确定,缺乏一定的客观性。

[10]而且,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劳动者受伤的情形越来越多样,单纯的列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这样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工伤认定的规定不明确,概念模糊,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说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作出一项判决的时候,其裁量权受到一定的制约。

随着工作类别的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作方式已不再仅仅受限于一种固定模式,所以相关部门有必要对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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