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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品种繁多。

三、食品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四、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五、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

用于消费者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等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任何不利的影响。

六、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

七、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八、食品的分类

根据食品是否经过加工制造以及其流通特点。

流通环节食品由初级农产品,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三部分构成,共分为33大类541种。

其中,初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未经加工的食品,共3类12种食品;

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分为28类525种食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特殊食品包括自制食品和清真食品2类4种食品。

九、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进口、出口、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单位食堂,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等。

十一、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绿色食品

(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十二、QS标志

QS是食品“质量”的英文缩写,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食品外包装上加印(贴)QS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方面和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十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三方面和大家了解食药局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职权

一、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违反:

29条,罚:

84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50000,货值一万元一上的5-10倍。

1、有没有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许可项目是否与经营一致。

3、法人、地址是否有变更。

4、是否有转让、涂改、出借、倒卖行为。

二、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索证索票《食品安全法》违反:

39条,罚:

87条: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罚款2000-50000;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

13条,罚:

55条: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罚款2000-50000,情节严重的,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

1、台账记录是否完善、真实、与产品一致(保存期限二年)。

2、是否索取供货方的证照,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过期。

3、是否索取票据,票据是否齐全、按时间顺序排列,是否与实物一致。

(拿一件”商品”-------找它的票据------找它的索证--------找他的台账-------找它的检验报告)

三、健康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

12条,罚:

62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有多少从业人员,几人有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商品”

1、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罚:

87条: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罚款2000-50000元,情节严重,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是否有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85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50000,货值一万元一上的5-10倍,情节严重的,直到吊销许可证。

3、“三无”食品罚:

86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50000,货值一万元一上的2-5倍,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4、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罚:

85条

5、“标签”罚:

86条

1、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储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散装食品必须有自制“小标签”内容有“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3、(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4、不得有虚假广告,预防、治疗疾病等内容。

今天就和大家学习以上食品相关知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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