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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

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

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

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1.0.7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8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辅助设施、附属生产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由企业统筹规划建设时,发电厂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补水量较大时,原水预处理系统宜由发电厂进行规划设计。

  1.0.9发电厂的机炉配置、主要辅机选型、主要生产工艺系统及主厂房布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满足发电厂安全、经济、可靠的运行条件下,系统和(或)布置可作适当简化。

  企业自备发电厂装置水平,结合发电厂设备特点,宜与该企业工艺要求相协调。

  1.0.10发电厂的煤尘、废水、污水、烟气、灰渣及噪声等各类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劳动卫生与工业卫生方面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污染物的防治工程设施及劳动卫生、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水域。

  1.0.11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2发电厂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热、电负荷与厂址选择

2.1热负荷和热介质

  2.1.1区域性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

  2.1.2供热式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确定。

  2.1.3供热式发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密度、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4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10km。

  2.1.4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源分布、供热量和供热参数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4.1工业用汽热负荷,应调查和收集各热用户现状和规划的热负荷的性质、用汽参数、用汽方式、用热方式、回水情况及最近一年内逐月的平均用汽量和用汽小时数,按各热用户不同季节典型日的小时用汽量,确定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的小时用汽量。

对主要热用户尚应绘制出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的热负荷曲线和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2.1.4.2采暖热负荷,应收集供热范围内近期、远期采暖用户类型,分别计算采暖面积及采暖热指标。

  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计算从起始温度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各室外温度相应的小时热负荷和采暖期的平均热负荷,绘制采暖年负荷曲线,并应计算出最大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及平均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

  当采暖建筑物设有通风、空调热负荷时,应在计算的采暖热负荷中加上该建筑物通风、空调加热新风所需的热负荷。

  采暖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

  注:

采暖起始温度,一般为室外日平均温度+5℃。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

  2.1.4.3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收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面积、生活热水热指标等,并应计算生活热水的平均热负荷和最大热负荷。

  2.1.5供热式发电厂在非采暖期,当供热参数合适时,可供热力制冷负荷。

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冷建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确定。

  2.1.6经过调查核实的热用户端的在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折算成发电厂端的供汽参数、供热蒸汽流量或供热量。

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当按热指标统计时,不应再计算热水网损失。

  2.1.7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1.7.2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2.1.7.3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1.7.4同时率数值宜取0.7~0.9。

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1.8供热式机组的选型和发电厂热经济指标的计算,应根据发电厂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2.1.9发电厂的供热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2.1.9.1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质。

  2.1.9.2当多数用户生产工艺需热水介质,少数用户可由热水介质转化为蒸汽介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2.1.9.3单纯对民用建筑物供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2.1.9.4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同时又供大量的民用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蒸汽和热水两种供热介质。

当仅供少量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一种介质供热。

  2.1.10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0.1根据热用户端生产工艺需要的蒸汽参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的汽轮机排汽参数或抽汽参数。

  2.1.10.2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综合热电厂、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不具备确定最佳供水温度、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水热力网的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通过热力站与用户间接连接供热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110~150℃。

采用基本加热器的取较小值;

采用基本加热器串联尖峰加热器(包括串联尖峰锅炉)的取较大值。

  回水温度可取60~70℃。

  

(2)直接向用户供热水负荷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95℃左右,回水温度可取65~70℃。

  2.1.10.3用于制冷的供热介质参数,应根据制冷工艺的技术要求确定。

  2.1.11蒸汽热力网的用户端,当采用间接加热时,其凝结水回收率应达80%以上。

  用户端的凝结水回收方式与回收率,应根据水质、水量、输送距离和凝结水管道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2电力负荷

  2.2.1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建厂地区近期及远期的逐年电力负荷资料。

  2.2.1.1电力负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及新增主要电力用户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其性质、最大用电负荷及其利用小时数、一级用电负荷比重等详细情况;

  

(2)地区工业生产发展逐年用电负荷;

  (3)地区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逐年用电负荷;

  (4)地区市政生活发展逐年用电负荷。

  2.2.1.2电力负荷资料,应详细说明负荷的分布情况。

  2.2.2对电力负荷资料应进行复查,对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应分析核实。

  2.2.3根据建厂地区内的电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负荷资料,做出近期及远期的地区电力平衡。

必要时做出电量平衡。

2.3厂址选择

  2.3.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结合热力和电力系统规划及地区建设规划进行。

并综合热力和电力负荷、燃煤供应、水源、交通运输、除灰、出线、供热管线、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心。

并应与企业的各分厂厂址同时选定。

  区域供热式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2.3.2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规划与布置,应与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区域供热式发电厂或凝汽式发电厂,应与周围其它企业及所在城镇的规划相协调。

  2.3.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2.3.3.1以厂区为中心,使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

  2.3.3.2交通运输方便。

  2.3.3.3妥善处理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的关系。

  2.3.3.4方便施工,利于扩建。

  2.3.3.5减少场地的开挖工程量。

  2.3.3.6节约用地。

  2.3.4选择厂址时,确定供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供水水源必须可靠。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应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以及水利规划和气候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2.3.4.2采用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宜靠近水源。

  2.3.4.3当采用地下水水源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勘探资料;

在现有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并按水文地质勘探有关规范的要求,提供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

  2.3.5选择厂址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2.3.5.1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尽可能利用荒地或劣地。

  2.3.5.2发电厂的用地范围,应按规划容量确定。

并按分期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提供分期征地或租地图。

  2.3.6确定厂址标高和防洪、治涝堤顶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2.3.6.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当低于此洪水位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2.3.6.2主厂房周围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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