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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机械管理办法三篇

中小型机械管理办法(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中小型机械管理办法一

冲、剪、压机械管理办法二

小型电器管理办法三

中小型机械管理办法一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型机械的检验、验收和使用控制的工作要求。

适用于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各工区项目部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3、职责

3.1总承包设备部

3.1.1负责公司机械管理工作,对项目各工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1.2负责对各工区项目部中小型机械安全使用和完好状况的监督检查。

3.2各工区项目部

3.2.1负责安排和确定专职或兼职的项目机械管理员。

3.2.2负责督促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员做好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3.3各工区项目部机械管理员

3.3.1负责编制机械设备进退场计划或预报。

3.3.2负责项目中小型机械的进场及启用验收,建立使用台帐。

3.3.3组织定期机械检查和不定期的现场巡检。

3.3.4负责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名册(包括上岗证)及上岗交底工作。

3.3.5参与中小型机械的开箱验收,做好交接验收工作。

3.3.6负责编制项目中小型机械定期保养计划并落实实施。

4、管理要求

4.1中小型机械范围

砂浆搅拌机、电焊机、碰焊机、木工机械、套丝机、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振动器、空压机(3M3以下)、桩工机械、挖土机、推土机。

4.2中小型机械验收

4.2.1开箱验收

4.2.1.1开箱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4.2.1.2机械设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状况的检验和随机附件、易损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以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4.2.1.3机械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认真填写中小型机械开箱验收记录交接单,作为开箱验收凭证。

4.2.1.4随机资料、工具及备件由各工区项目部保存。

4.2.2启用验收

4.2.2.1启用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员、操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参加。

4.3中小型机械的登记、编号

4.3.1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中小型机械台帐,台帐主要记录机械名称、型号规格、购入日期、价值、制造厂等情况。

4.4中小型机械的使用

4.4.1按照有机必有棚的要求,固定式的中小型机械项目经理部应安装在指定的棚内,移动式中小型机械应采取防雨防坠措施。

4.4.2中小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启用前必须进行启用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验收单采用安全贯标中的中小型机械验收单。

并按其中的内容进行验收。

并验收合格挂上合格牌,操作规程牌和责任人牌后才能投入使用。

4.4.3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机械使用台帐,登记范围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包括自有机械、分包机械)。

4.4.4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上岗前项目机械管理员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且由被交底人签字。

4.4.5在使用过程中,各工区项目机械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机械检查,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处,应开出整改通知,并要有整改记录和复查记录。

不定期检查即平时巡检,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

检查内容包括机容机貌、机械完好状况、机械性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安全操作,持证上岗情况等。

4.4.6总承包设备部和工区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巡查,文明工地检查及三合一贯标内审和基础管理检查对项目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总承包部由安全巡检组进行不定期的机械完好,安全使用情况的现场巡视。

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不符合标准的开具整改通知,限时整改。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整改结束后应有信息反馈。

4.4.7各工区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队伍带来的机械设备的管理。

对分包队伍带来的机械设备要进行启用验收,平时加强检查,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督促做好保养工作。

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整改结束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4.4.8各工区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要查验操作证。

对操作证过期或无证的操作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机械操作人员上岗前,项目机械管理员必须对他们上岗交底,并做好记录且由被交底人签字。

4.5中小型机械的保养

4.5.1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员应根据中小型机械的使用情况编制中小型机械保养计划,并指定操作人员或机修人员实施保养工作。

4.5.2中小型机械的保养要求按Q/PJQB10413《中小型机械及机具保养规定》执行。

冲、剪、压机械管理办法二

1.1本标准规定了对冲、剪、压机械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冲、剪、压机械的安全管理过程。

2职责

2.1设备部负责冲、剪、压机械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冲、剪、压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冲、剪、压机械的大修理。

2.2安环后勤部负责冲、剪、压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冲、剪、压机械设备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

2.3各使用部门负责冲、剪、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冲、剪、压机械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维修。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对冲、剪、压机械的管理要求

3.1.1设备部应组织各冲、剪、压机械使用部门对各种冲、剪、压机械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1.2安环后勤部、设备部应组织冲、剪、压机械的使用部门制定冲、剪、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必要的培训。

3.1.3安环后勤部、设备部应参加冲、剪、压机械的安装、大修后试运转的验收、定期检查工作。

3.1.4冲、剪、压机械经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方可投产使用,并对冲、剪、压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

3.1.5冲、剪、压机械应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冲、剪、压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与维修由其使用部门负责。

3.1.6冲、剪、压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同主机一同经过验收合格,并同主机一样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3.1.7冲、剪、压机械及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离合器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

b)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应灵敏、可靠。

c)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d)脚踏操作的外部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踏脚应有防滑措施。

e)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应可靠、有效。

f)电气系统应有接地(零)装置。

g)冲压模具、胎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1.8冲、剪、压机械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装置提出合理化建议时,应取得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整改后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3.2对冲、剪、压机械设备操作者的要求。

3.2.1冲、剪、压机械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冲、剪、压机械。

3.2.2冲、剪、压机械设备操作者在操作时应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过程中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的危险区域。

3.2.3两人以上集体操作的冲、剪、压机械,必须规定一人开车、一人指挥,互相协调进行操作。

3.2.4若加工的部件过大,造成无法使用防护装置时,使用部门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3.3安全监督检查

安环后勤部、设备部应对有关部门冲、剪、压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等情况时,采取停止作业、现场指导、考核等方法进行处理。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设备台帐

4.2安全检查记录

4.3安全检查表

5附则

5.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设备部,安环后勤部、设备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新的条款。

5.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小型电器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小型电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小型电器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小型电器领取时,由机运部五小电器管理组签字审批,有修复的可到机修厂领取,领新时到供销部进行领取。

第二条机运部五小电器组对所负责单位的小型电器进行登帐管理,各单位对自己使用的小型电器也要建帐管理。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工作面结束后,应及时回收。

并交到机修厂进行统一检修,由机修厂开回收单,使用单位持回收单到五小电器管理组处销帐。

第四条机运部防爆管理员负责对修复的小型电器进行验收。

第五条使用单位负责本队小型电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因施工地点变更致使小型电器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运部五小电器管理组组织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后3日内到机运部办理移交手续,超1天罚移交人50元,队长、支书各100元。

第七条机运部五小电器管理组在每一个工作面或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一次结算,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的单位,按原价进行罚款。

第八条供销部负责小型电器计划的编制和购置工作,所购置的小型电器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公司公司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编制小型电器进货、发放台账,严禁证照不齐产品入库、发放。

第九条防爆小型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机运部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及安全性能,取得防爆检查入井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井下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对小型电器应进行挂牌管理。

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集中上板。

第十二条小型电器设备的责任包机人,对自己管辖的小型电器要每班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机运部每月组织一次机电安全大检查,对全公司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按防爆检查细则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总数不应小于小型电器数量的20%,并分别统计合格率和防爆设备完好率上报。

第十四条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小型电器失爆的,按《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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