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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金融标准化发展,加强金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是在金融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金标委负责金融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下设的金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ISO/TC68)和个人理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ISO/TC222)等相关国际组织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委托对金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

金标委是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印钞造币等金融业务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金标委及其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制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提出符合金融领域业务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负责组织制定金融业标准体系,提出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组织开展推荐性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可按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金融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跟踪收集已发布金融标准实施情况的反馈信息,组织已颁布的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组织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公开和标准版权保护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协助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组织金融标准化成果国家级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推荐。

负责金融标准化成果奖项的设立、评选和授予。

第十一条建立和管理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及金标委日常工作的档案。

第十二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负责具体承担金融服务相关国际标准组织的技术归口工作。

包括牵头组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组织提出对ISO有关标准文件的表决意见,审查我国提案,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对口领域国外标准化体系研究,组织采标工作,组织管理或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多、双边交流合作活动,积极推动中外标准互认工作。

金标委根据金融服务相关国际标准组织的设立情况,协商确定其相应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每年一季度向国家标准委报告上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承担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委托办理的与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常务)3人,副主任委员6人,主任委员由金标委主管单位推荐。

金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秘书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向金标委秘书处派出2-3名工作人员,并承办金标委年会工作。

第十七条金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金标委可以提出增补、调整、解聘委员职务等建议,委员调整方案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原则上委员组成方案的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金标委的换届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金标委换届工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金标委委员原则上应由以下利益相关方构成: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金融行业检测认证机构、金融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十九条金标委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金标委委员一般应由在金融业务或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金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金融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专家担任。

(三)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金标委主管单位在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经国家标准委审批聘任。

委员代表单位参加金标委工作。

(四)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金标委活动;

2.未经许可以金标委名义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金标委正常工作;

3.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4.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金标委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金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提出对金融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复审等制修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金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有权对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反映情况。

委员有权监督金标委经费的使用。

(三)委员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已颁布金融标准的实施,及时反馈金融标准实施情况。

(四)参加国家标准委及金标委组织的培训。

(五)认真完成金标委交与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金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与国家标准委的工作联系,负责处理金标委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在人民银行科技司。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具体工作和职责遵照秘书处工作细则。

秘书处工作细则应由金标委全体委员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委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联络员。

联络员由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确定,作为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与金标委的联系人,联络员自动成为秘书处秘书。

第二十四条金标委根据金融标准化整体发展需要设立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金标委提出,商有关单位确定方案,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实施。

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换届方案应报金标委审核。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金标委的领导和协调,可以在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开展标准制修订、审查、复审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每半年向金标委报告工作情况。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由金标委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工作组负责某一领域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维护及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聘专家。

专家对金融标准立项、采标和评审等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

专家采用委员单位推荐、定向征募和社会机构公开招募等方式征集,经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审定。

专家聘期2年,可连聘。

第二十七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顾问。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金标委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列席金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观察员无表决权。

金标委成立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非委员单位可申请成为金标委观察员单位,观察员单位推荐的观察员应符合第十九条规定。

金标委秘书处对申请人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且无反对票,方为通过。

秘书处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名单。

观察员满1年后可申请成为金标委委员,经秘书处审核符合委员聘任等相关条件的,纳入委员调整建议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详见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组织形成金融标准制修订需求清单,提出金融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的建议,行业标准计划报人民银行,国家标准计划由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组织形成金融标准制修订需求清单,提出分技术委员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建议,行业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备案后,列入金标委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国家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同意后,由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

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可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专项工作组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向金标委提出金融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

第三十条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批准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向金标委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送金标委有关委员、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由金标委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二条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向金标委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委员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意见。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审查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会审时由秘书处指定审查组长。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委员。

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如需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4,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金标委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加盖金标委印章后上报。

国家标准由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审批、编号、颁布;行业标准经金标委审查、编号后颁布;行业标准由金标委统一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分技术委员会盖章,送金标委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可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在金融标准制修订、公开、宣贯和实施工作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金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等。

金标委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方式向国家标准委和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金标委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一)金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金融业标准体系。

(四)金融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的建议。

(五)金融标准审查。

(六)金标委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九)对分技术委员会决议的复议。

(十)金标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项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表决时应当有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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