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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
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
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
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
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工作方面有其特殊性。
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可我自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
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
特此检讨!
检讨人:
201X年12月17日篇二:
尊敬的局党委: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
关于201X年04月12日在我辖区发现赌博一事,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所内各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监督,给公安局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
我犯了一个低级、原则性的错误。
虽然是一件看似很细节性的问题,但是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您安排给我的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重要的是给公安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因为细节而蒙羞,更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经过深刻反思查找根源性问题,使我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同时我也从中学习到深刻的教训。
现将有关事项检讨如下:
一、对错误的认识
此次错误是严重的。
从思想上,暴露出重业务,轻学习,在案件频发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大案要案的破案率,对局党委的有关指示、要求学习不够,领会不深,由此才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是出现问题的根源。
从作风上,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我在部署工作时,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落实不到位,以致禁赌工作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禁赌工作的各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从制度上,暴露出我们制度不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些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到位。
派出所对各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为领导没有抓好落实,平时工作松懈,思想麻痹,总认为不会有事,由于对禁赌工作重视不够,
在禁赌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缺乏敏感性,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从管理上,暴露出我们平时对群众的禁赌宣传教育不够,忙于业务,疏于教育。
二、整改措施
出现问题后,我将着力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立即召开全所工作会议,整顿纪律,要求社区民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做好禁赌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严厉打击赌博有关行动。
二是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民警以及协警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切实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
三是修订完善原有巡逻规章制度,做到规定上墙,入手入脑,并严格执行,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加强全所队伍建设工作。
建立健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有关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形成“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激励人”的良好机制。
201X年04月15日篇三: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治安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
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
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
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
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
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
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
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
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
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
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
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
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
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
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
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
如实施地、隐藏地等。
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
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
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
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
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
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
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
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
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
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
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
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
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
搜
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
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篇二:
刑事悔过书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事情的经过:
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
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
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
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
10~20人,和我和**厮打。
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
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1X)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虽然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
在公检法取保
候审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