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本科插班生考试专插本民法复习按考纲编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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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和效力(识记)

一、民法的概念:

1.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民法包含了商法内容的法律:

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

(《民法通则》第二条即采用了广义的民法的概念。

狭义的民法不包含传统商法以及婚姻法的内容。

2.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的编撰从而形成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罗马式》《德国式》

实质意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

选择题:

P66.1.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性的表现: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适用规制的平等(不享有法外特权)(3)权利保护的平等

2.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不能用金钱衡量);

(2)专属性(不能随便转让);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

3.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P76.26)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P75.19

人身关系:

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三、民法渊源:

是指民法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宪法

2.民法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6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及其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

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例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国外的船舶、飞机等。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颁布的民事法规:

在其管辖区内有效。

3.对人的效力:

通常对下列范围的人有效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

(2)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有效。

例外:

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交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

P53.1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兔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

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从国际惯例上看,民事(包括经济)的司法豁免权有限制和完全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

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领事保护权属于司法豁免权。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解)

1.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分的主要特征。

表现:

意思形成自由、意思表达自由

2.平等原则:

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合同)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须平等协商。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4)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不能因人而异)

3.公平原则:

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体现:

(1)公平的理念贯穿在整个民法制度的设计中:

情事变更、显失公平制度

(2)合同领域:

直接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

(3)侵权法:

公平责任原则:

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4)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对立法和司法都有重要作用。

4.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

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具体体现:

(1)任何当事人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都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他人;

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时,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序: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是良俗:

社会公共道德,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理解)

一、概述

1.概念:

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发生、变更、消灭的任意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

公民、法人、合伙组织、国家在特殊场合也是)

2.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行为、人身利益、有价证券、智力成果(无形资产)

三、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1)事件称自然事实:

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

死亡、时间的经过、山洪暴发

(2)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行为人旨在确认、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目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无关的行为:

拾得遗失物、从事美术创作。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如:

遗嘱:

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

★第四节: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理解)

一、民事权利

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1)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综合性权利

①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可以抛弃。

包括物权与债权。

物权:

直接对物加以支配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

特定的债权人一方有权请求对特定的债务人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人身权:

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是以人格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等为内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身份权:

基于权利人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和抚养权。

③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A.支配权:

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利益,而非他人)。

B.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C.抗辩权称异议:

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的主张的权利。

分类:

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

消灭的抗辩权:

如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的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构成消灭性抗辩。

延缓的抗辩权:

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

D.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抵销权、撤销权、追认、选择、放弃继承权

(4)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

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的义务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绝对权受到侵害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出现特定的义务主体,在此情况下,将会发生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化。

(5)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与主权利的权利。

如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只是从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正当防卫:

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的条件:

a.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b.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c.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 e.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A.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而不得已采取损害他人较小财产的行为。

以较小的损失保全较大的合法利益。

B.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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