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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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ⅩⅩ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ⅩⅩ]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ⅩⅩ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如下:
一、资金申报办法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融资担保补助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融资担保业务。
对2009年12月1日至ⅩⅩ年8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含)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对商贸业集群内的有成长性和扩张性的,以加盟、连锁、分销等方式在经营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单笔贷款额800万(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
(二)资金申报条件
1、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
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
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2、信用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资金申报资料
1、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金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2)近三年的完税证明;
(3)中小商贸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定的融资担保的担保合同两份(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ⅩⅩ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1、担保公司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2、担保公司和中小商贸企业分别向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助,提交申请材料。
3、各设区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要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知担保公司登录系统,在网上填报基本情况和项目审批表,其他有关材料要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4、省直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申报。
5、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审核申请材料。
6、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并向财政部商务部汇总报告。
二、工作要求
1、各地要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
2、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各试点省财政、商务部门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ⅩⅩ年的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ⅩⅩ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附件2
ⅩⅩ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报告省(区、市):
项目申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实收资本
其中政府出资比例(%)
贷款担保情况
中小商贸企业单笔800万以下贷款担保情况
担保额比实收资本的倍数
上年年末计提风险准备金总额
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年末从业人数
财政资助比例(%)
财政资助金额
担保总金额
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
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额占总担保的比例(%)
担保金额
户数
笔数
1
2
3
4
5
6
…
合计
注:
本表为样式页,可换用B4纸打印
单位:
万元
附件3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全称)
地址
企业性质
公司□事业单位□社团法人□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政府参与投资□民营独资□境外参与投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协作银行(其它金融组织)
公司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
公司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注册资本金(万元)
政府出资
民营出资
境外资金
其他
合计
在保责任余额
在保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个数
2009年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户数
金
额
笔
数
户数
金
额
笔数
户
数
金
额
笔数
户
数
金
额
笔
数
户
数
金
额
2009年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户
数
金
额
笔数
户数
金
额
笔数
户
数
金
额
笔
数
户数
金
额
笔数
户数
金
额
担保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盖章:
附件4
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担保业务发生时间
中小商贸企业名称(客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贷款担保额(万元)
担保期限(月)
担保费率(%)
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1
2
3
4
5
6
7
8
9
·······
合计
合作金融机构意见:
以上笔万元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属实。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ⅩⅩ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企业编码
电话
申办担保金额
(万元)
申办时间
已缴担保费
(元)
申请补助金额
(元)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担保项目
名称
类别
金额
(万元)
项目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公章)
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批准补助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
年月日
(公章)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公章)
注:
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应填写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