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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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子“法”的属性

法具有至上性。

法是“道”在人间秩序建构中的规则体现,是“道”的德行在社会政治领域的实践。

道的超然性和绝对性赋予了法以至上性。

法的至上性体现为法是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效力是普遍的。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

夫生法者,君也;

守法者,臣也;

法于法者,民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其意为:

有创制法度的,有执行法度的,有遵照法度行事的。

创制法度的是君主,执行法度的是大臣官吏,遵照法度行事的是人民。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就叫作大治。

法具有公正性。

法对社会行为的控制必须以其自身的公正性作为基础。

而法的公正性的最为重要的关节点就是不能有所偏私。

“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

全凭法制办事,好象天地对万物那样没有私心。

君主凭公正原则来考论政事,凭法制来裁断是非,所以担负治理天下的大任而不感到沉重。

法具有统一性。

法的统一性首先要体现在国家立法权的集中统一。

立法权是归属于君主的独享权力。

欲维护君主的权威就必须首先将国家的立法权集中于君主之手。

第二,国家法度的内涵必须准确而统一。

“君一置其仪”,而“百官守其法”。

若是国家法度的内涵不明确,各级官吏就有可能随意解释法令,势必造成法的运行状态的自相矛盾。

国家法度的内涵模糊不清,就不容易形成治理规则的权威性。

法具有公开性原则。

管子认为,国家法度是“一民使下”的重要治理规则。

“一民”是指国家法度是统一规范全体国家成员的行为准则。

“使下”是指国家法度是各级官吏完成其治理工作的制度凭借。

无论是“一民”还是“使下”,都要求国家法度的公开性。

“明法而固守之。

君主要明确宣布制度而坚定地执行它。

法具有强制性。

《管子》一书所论的法具有强制性,即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一种强制行为约束体系。

法具有适度性。

管子主张刑赏适中,“刑足以惩罚犯罪”且“赏足以奖励功劳”。

重赏与重刑皆是极端的社会控制手段,将会产生极端的社会效果。

“致赏则遗,致罚则虐。

……夫赏重则上不给也,罚虐则下不信也。

行赏过多则导致国贫,行罚过重则导致暴虐。

行赏过多了,上面就不能供应;

刑罚太暴了,人民就不会信服。

法具有稳定性。

管子提出“法制有常”的学说。

《法禁》篇专门用“绝”、“静”、“安”、“不变”等术语强调法的稳定性。

“绝而定,静而治,安而尊,举错而不变者,圣王之道也。

坚决而镇定,稳定而图治,安国而尊君,有所举措而不朝令夕改,这都是圣王的治世之道。

2、管子“法”的体系

《管子》中的法是一个等级效力的体系。

在法的等级效力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是国家所设的宪律制度,即国家的法律制度。

作为国家层面的沿袭相传的有关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法被称为“宪”。

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而因时因事所制定的法被称为“仪”、“法”、“制”、“度”。

“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

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

”张连伟认为,这里的“仪”、“法”、“制”和“度”并列,就其所言的实质,都是指法。

法经过国家的公布之后,就成为百姓所遵循的法。

制度是君主制定的,上下共同遵守的社会规则,就是法制和法度。

《管子》将君主发布的命令称为“令”。

“令”的等级低于国家的宪律制度。

“令”是法的具体实施和推行。

因为“令”是国家宪律制度的下位概念,所以“令”必须符合宪律制度。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

”其意为:

不以法推行法度,则国事没有常规;

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则政令不能贯彻。

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

3、管子“法”的原则

管子认为,国家治理过程中要做到以法赏罚、赏罚分明、赏罚信必。

赏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度。

正所谓“以法诛罪”、“以法量功”。

对于特定的行为“令未布而赏从之”或者“令未布而罚及之”,此种情形谓之“妄”。

没有法源依据的赏罚是“妄赏”或“妄罚”。

有法源依据而不执行的赏罚是“令已布而赏不从”或者“令已布而罚不及”。

管子主张刑赏适中,即“刑足以惩罚犯罪”且“赏足以奖励功劳”。

重赏与重罚皆是极端的社会控制手段,将会产生极端的社会效果。

重刑最大的危害是使国君失去民心。

管子在反对刑罚严苛的同时,亦反对轻刑。

轻刑使得罚不当罪,其实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与纵容。

因此,管子主张,刑罚与犯罪相适应且奖励与功劳相适应。

“信必”是《管子》中一个用以表达国家法度诚信坚定性的术语。

赏罚的法源依据是国家法度。

赏罚一旦做出就具有国家公信力与强制力。

要做到赏罚信必就须对犯罪者“明必死之路”,对有功者“开必得之门”。

’“必死”与“必得”正是为了彰显国家法度赏罚信必的坚定性与严肃性。

对于有功之人的赏赐不可以克扣,对于犯罪之人的惩罚也不能疏忽。

要做到“赏罚信于其所见”。

二、管子“以法治国”的原因

1、管子“以法治国”的目的

《管子》一书的主题在于经邦治国。

管子“以法治国”是出于经邦治国的需要,是为了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的。

然而,“国富兵强”只是管子内在目的。

管子还有更高的一个层次的外在目的,即为了在诸侯国争霸的过程中实现“王霸天下”。

管子主张通过变法改革使得齐国国富兵强,并以此来实现其统一天下的“理想图景”。

2、管子“以法治国”的功能

《管子》一书立足于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对法的功能进行了探讨。

邱文山将《管子》一书对法的功能的认识归结为法以尊君、法以使官、法以御民、法以判断是非四个方面。

《管子》认为,国家法度是君主统治国家治理国家的重要凭依,国家法度具有维护君主权威势位的功能。

“朝有定度衡仪,以尊主位,衣服挥娩,尽有法度,则君体法而立矣。

朝廷有一定的制

1、法律监督

管子主张,要使得民众懂法知法,这样就可以对各级官吏的执法活动产生监督作用。

民众对于各级官吏的合法行为“予以从之”,但对于各级官吏的不合法行为“民以法与吏相距。

”提倡民众运用国家法度监督并抵制官员的不法行为,是齐法家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色之一。

四、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在当时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

第一,管子对法的内涵作出了具有一定科学成分的阐述。

比如,管子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的、正直的,因而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应当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

”又如,管子认为,法应当具有适度性。

法律应坚持刑赏适中,“刑足以惩罚犯罪”且“赏足以奖励功劳”。

重赏与重刑皆是极端的社会控制手段,会产生极端的社会效果,是不可取的。

第二,管子主张以公正、公开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主张“一断于法”。

在中国古代,管子最先认识并强调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尽管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以法为本”、“令顺民心”、“缘法而治、论功行赏”、“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一系列进步的主张。

第三,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内容,占有重要的位置。

这一思想,尽管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很难真正实施,但在春秋时期,这一主张对奴隶主贵族的“刑不上大夫”等旧体制无疑是一个强大的冲击。

第四,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始终和当时齐国变法改革的实践结合在一起。

因此,他的理论具有丰富的实践性及应用价值,这一点在法哲学史上是必须充分肯定的。

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帮助齐桓公成就了春秋霸业,而且他的法治思想,对于后来中国的统一、秦王朝的建立,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结语

管子是春秋时期的法家人物。

他对法的内涵作出了具有一定科学成分的阐述。

比如,管子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因而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

管子主张以公正、公开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主张“一断于法”。

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具有丰富的实践性及应用价值,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及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何勤华:

《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邱文山:

《齐文化与中华文明》,济南:

齐鲁书社,2006年版。

[3]张连伟:

《管子哲学思想研究》,成都:

巴蜀书社,2008年版。

[4]李山译注:

《管子》,北京:

中华书局,2009年版。

文章类

[1]刘斌:

《也谈管子的法治思想》,《管子学刊》,1992年第2期。

[2]王强:

《管子法治思想析论》,《管子学刊》,1999年第3期。

[3]李家祥:

《管子法思想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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