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老会计人的经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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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老会计人的经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两个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

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基本工资

(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

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

工资总额包括

(1)

(2)(3)(4);

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应征个税项目:

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

(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

(3)虚列人员工资或重复发放;

(4)未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资是否多列或虚列的主要方法:

调取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与工资表核对,查有无虚列人员;

抽取部分职工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核实发放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多列或少列;

对一人代领多人工资要求提供充足证据。

检查中涉及科目: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营业成本、其他应付款。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按工资总额的14%、2%、2.5%内据实扣除。

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实施条例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法意义上的工资和福利费,与会计上的计量有很多差异,其内容由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具体内容为: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班工资,其他与任职有关的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009年省地税局又加入“通讯补贴”)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注:

以上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无限额,均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税前扣除。

凡税法中未列举项目不得在福利费中列支。

如过节费、职工旅游费、逢年过节发放的实物福利等,在税法未明确前不得税前扣除。

补充资料:

以上福利费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一)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取暖费超标准部分征收个税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1)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3)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冀地税函〔2008〕236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以下“福利”不计税

企业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应提供当地正规医院的医疗费用凭证,急诊证明材料等)、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2)实施条例41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实施条例42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职工福利费中易出现的涉税问题:

(1)列支不属于福利费的项目;

(2)超限额部分未代扣代缴个税;

(3)使用白条等不合法票据。

3.社会保险费与商业保险:

按标准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说明:

特殊工种人身保险是法律法规强制缴纳的,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保险,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人向安全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

关于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问题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向社保机构、医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其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但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

五险一金的缴付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费(单位1%)、生育保险费(单位0.8%)住房公积金(单位11%,个人7%)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4%)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企业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以企业每个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400元为例,如果每个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为400×

12×

5%=240(元);

如果按季度缴费,年纳税额为(400×

10%-25)×

4=380(元);

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为(400×

15%-125)×

2=470(元);

如果按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400×

15%-125=595(元)。

上述企业年金仅适用向社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向商业保险机构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要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利息费用:

限额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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