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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制度文档格式.docx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畜禽标识制度

一、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二、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三、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四、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五、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动物的饲养管理,建立起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根据《畜牧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动物养殖档案。

三、动物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动物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耗质量及使用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动物养殖备案代码。

四、散养户的养殖档案可参照养殖场的档案要求,载明主要的内容。

五、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养殖档案,注明档案编码,牲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六、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七、养殖档案要求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规范建立。

八、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的养殖场实行备案登记,配给备案号码。

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的养殖场实行备案登记。

九、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执行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监督管责任制管理制度的要求,单元协管人员随时监督检查,片区监管人员每周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据其情况或对存在问题提出及时整改。

保证养殖档案规范建立。

用药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

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

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卫生消毒制度

一、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二、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三、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四、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

五、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生产区必须要洗澡、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六、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七、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八、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九、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十、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疫情报告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二、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备、药品等,对养殖场的畜禽疫病进行监测。

三、发现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对畜禽进出栏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五、动物疫病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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